快递公司邮丢顾客电视法院:“免责条款”不能免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32:38 473 人看过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未选择保价,快递公司能否依据合同约定只需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其他损失可以免责?近日,广西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快递丢失引发的纠纷,最后法院认定快递服务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3年4月王小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款三星液晶电视,价值12000元。王小姐收货后发现该三星液晶电视存在质量问题,遂与卖方协商将该电视退还给卖方,卖方收货后返还12000元货款。2013年5月20日,王小姐委托快递公司,将三星液晶电视快递至卖方处,并支付了运费50元。然而一直到6月20日,卖方仍表示未收到快递件。王小姐询问快递公司后得知快递件已经丢失。之后王小姐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然而快递公司表示,由于王小姐在签快递服务合同时未选择保价服务,因此只能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给王小姐造成的其他损失属于免责范围。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王小姐将该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

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条款,王小姐托运时未选择保价,快递公司只需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其他损失可以免责。但该条款是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快递公司没有尽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义务,应当认定为该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遂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当赔偿王小姐损失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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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3日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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