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09:35:38 70 人看过

摄影作品是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的一种艺术作品。这里的再现不是简单地复制,而是包含有作者的创作,即作者根据其不同构思,摄取最能表现某一物品特点的合理布局,以突出地表现作者的思想。作品一经产生,著作权随之确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笔者近几年代理了一些著作权侵权案件,根据调查发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有一定的上升趋势,而案情的发展也因摄影事业的繁荣而呈现出复杂的态势。最早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多是作为作者的个人出于艺术保护的目的起诉,被告多是刊登摄影作品的报刊、杂志。随着摄影行业日渐走上产业化道路,摄影作品著作权受侵害起诉追究侵权者损害赔偿责任的,除个人作者以外,还有了以摄影作品经营为产业的公司,笔者代理的**美好景象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家以图片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而侵权者成分复杂,既有个体经营者、小企业,也有著名媒体、知名企业;侵权的方式更是五花八门:有将摄影作品印制在明信片上的,有作为企业标志使用的,有用于电视广告的,还有用于网站广告的,而平面媒体中侵权现象更为比比皆是,很多报纸几乎每期上都有侵权使用的摄影作品,侵权之肆无忌惮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二、侵权行为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违反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擅自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就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分为径行侵权和违约侵权,现时大行其道的就是径行侵权,径行侵权是指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径自对著作权实施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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