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证据在法院职权中的效力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20:43:50 300 人看过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范围如下:(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行政诉讼被告能否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问:我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科的一名工作人员,为支持和论证我局所作出工伤认定的合法性,现需要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现在公安机关不准我们复印,只准查阅,而我们想把这份证据复印出来并将复印件提交法庭以支持我们所作出工伤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请问能否申请法院调取这份证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当存在证据支持工伤认定决定行为的合法性的情况下,应在作出该决定时进行证据的调取和采集,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切不可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此外,为平衡行政诉讼中原告、第三人与强大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诉讼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赋予了行政诉讼中原告和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权利,但却并未赋予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因而你们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行政诉讼的进行过程中无权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

来源:江西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7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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