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必一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方能立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由一纸《裁决书》引发的思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已经裁决我胜诉了,让单位为我补缴社会保险。单位就是不履行,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庭的法官说:《仲裁裁决书》上没有具体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企业不配合计算,我们也不知道该执行多少。这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不等于废纸一张吗一位信访者向我们哭诉道。
类似这样的情形,我们这个月已经遇到两三次了。原来,他们都是因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请求事项中主要只写了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却没有具体的金额,仲裁委也作出了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裁决。看似支持了他们的仲裁请求,但是裁决书中没有具体的缴费金额,裁决生效后执行不了,又出现了执行难、执行没有依据的问题。使得争议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让劳动者白白打了一场官司,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不由得让人为此深思啊!
引发问题的原因
一方面,劳动者(申请人)法律知识欠缺、自我维权能力差。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目的是让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如果不在仲裁请求事项中写明具体的请求金额,仲裁委则很有可能在仲裁过程中不对具体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作出处理。因为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范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上述问题仲裁委必须作出处理,所以不处理仲裁委也不算违法;另外,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不提出缴费金额,仲裁庭不会过多地干涉。
另一方面,仲裁委的做法不合理、不适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机构,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劳动争议的宗旨,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处理。虽然现行的劳动法规法中没有对上述问题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但从我国劳动法规范的立法目的看,劳动法规范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即使申请人没有在仲裁请求事项中写明具体请求的金额,仲裁庭也应当依职权调查清楚,依法作出合理、适当的裁决,以化解矛盾纠纷,协调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反之,则不利于争议的解决,甚至还可能引发新的纠纷,产生诉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加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协调、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仲裁委的做法显然有些欠妥。
解决问题的办法
首先,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在申请书中写明具体的仲裁请求事项,提出明确具体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金额。这样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就应当对其作出处理。如果劳动者无法准确计算出单位应依法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金额,那就大概估算一下,随便写上一个只多不少的数字,比如20万(现在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大可不必为缴纳仲裁申请费担心),并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这样也不至于出现开始的一幕了。
其次,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没有提出明确的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请求,仲裁委同样作出了被申请人(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裁决书。如此,劳动者收到裁决书后,先不要高兴的太早,应该很快意识到:裁决书并未对自己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出明确处理,不能等裁决书生效。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要让开始的一幕重演了。
综上所述,劳动法规范是与中国十多亿劳动者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作为一名劳动者:首先,应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积极、认真地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守法;其次,当受到不法侵害时,应想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主动依法科学维权。
(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林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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