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原告宝洁公司称,我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05年的跨国公司,注册商标为“whisper”。我公司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170个“whisper”和“whispergraphics”商标
1995年,我公司获准在中国注册“whisper”商标,获批产品为卫生巾、卫生巾止血塞等卫生用品。同年,我公司在中国注册了相应的中国商标“whisper”,获批产品为卫生巾、月经垫、月经棉塞等卫生用品。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广州宝洁纸制品有限公司拥有中国大陆商标“WHISPER”及其图形商标和“舒舒宝”中国商标的专用权。p>当我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以“whisper”为标志的域名时,我们发现被告国家电网公司注册了“whisper”的域名。通用域名格式。CN,而域名已经闲置。我们的注册商标“whisper”所标示的女性卫生巾是世界上最大的女性卫生巾品牌之一。“耳语/胡舒宝”卫生巾的市场占有率和销量均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中国电视和报纸上大量的“耳语/呼呼包”卫生巾广告早已为中国公众所熟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将“耳语/胡树宝”商标列为国家重点商标予以保护。域名“耳语”。通用域名格式。被告国家电网公司注册的“CN”在发音和字母组合上与我公司驰名商标相同。这个域名是对我们驰名商标的剽窃和模仿。被告国家电网公司这种行为的目的是利用我公司驰名商标所附带的商誉进行销售,使我公司无法在网络媒体上利用其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驰名商标的广告价值,导致消费者混淆,削弱驰名商标在网络上表达和辨别商品的能力,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
被告国旺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我公司商标权,因此,他请求法院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被告被判令: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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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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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反正当竞争法的例子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6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诸如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侵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范畴,受损害方就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一种经营行为、虚假广告等各种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兜底法,是各类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专门法时的最后保护屏障,及侵犯商业秘密。所以,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判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该法的总则条款解释分则条款,使某些明明是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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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例子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6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诸如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侵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范畴,受损害方就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一种经营行为、虚假广告等各种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兜底法,是各类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专门法时的最后保护屏障,及侵犯商业秘密。所以,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判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该法的总则条款解释分则条款,使某些明明是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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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践例子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5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诸如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侵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范畴,受损害方就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一种经营行为、虚假广告等各种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兜底法,是各类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专门法时的最后保护屏障,及侵犯商业秘密。所以,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判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该法的总则条款解释分则条款,使某些明明是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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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不正当竞争有哪些特征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07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正确答案是: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也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规定,即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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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21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