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环境卫生津贴问题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1:54:33 253 人看过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你部(86)城劳字第140号函悉。考虑到环境卫生职工的工作条件差等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务院同意,适当提高现行的环境卫生津贴标准。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卫生津贴标准提高的幅度,由每人每天二角、三角、四角,提高到六角、七角、八角。

二、执行环境卫生津贴的范围,仅限于直接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人。干部参加劳动直接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时,按天计算,按照干同样工作的工人的津贴标准执行。

三、调整环境卫生津贴标准的时间,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增加的开支,仍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日常经费中解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3日 11: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等两市一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你省要求对齐齐哈尔、北安两市和嫩江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的问题,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现函复如下:一、齐齐哈尔、北安两市和嫩江县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尚未实行地区津贴的职工,全部实行本人工资10%的地区津贴。实行机关事业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计发;实行企业统一工资标准的,按标准工资计发。二、此项津贴的经费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由自有资金开支。三、请省政府严格控制此项津贴的实施范围。其他市、县一律不得比照办理,如有意见,请你们负责做好思想工作。四、此项津贴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2023-06-09
    321人看过
  • 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复议问题的请示》[桂环办函(94)46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其中所称上一级机关是指作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023-06-06
    462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请示》(冀劳力〔1993〕10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根据国务院令第103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劳政字〔1993〕3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令第8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精神,企业从农村招工的工种和岗位,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目前确定的主要有矿山井下、交通运输搬运作业、建筑、乡邮投递、纺织以及化工、冶金等行业在城镇招工不足或无人应招时确需从农村招用劳动力的岗位和工种。矿山井下招用的农民工,必须定期轮换。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岗位工种范围。具体办法和审批程序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劳动行政部门在编制年度和中长期劳动事业发展计划、规划时,要对本地区使用农村劳动力进行总量预测和指导。
    2023-06-10
    73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工序实行岗位津贴问题给兵器工业部的复函
    同意对“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工序的工人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对于“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岗位,企业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努力改革工艺,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工人安全生产。(二)实行此项津贴的范围,只限于来函提出的“粒状黑药”生产中二味、压药、造粒等十二个工序。其他工种岗位,一律暂不实行。(三)津贴标准不宜过高。我们意见,根据危险程度,并考虑劳动强度、粉尘浓度等条件,甲类(包药、压药、打片、内外运输、洗铝片、造粒)日标准不超过一元;乙类(三味、光药、选粒、混桶包装、化验分析)日标准不超过七角;丙类(二味)日标准不超过五角。另外,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也可低于上述标准。此项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四)实行此项津贴不另行增拨工资指标。企业可在上级核定给本厂的工资总额内减少不合理的开支中解决,不足部分,可从企业的奖励基金中补齐。亏损单位,应暂缓实行。(五)凡过去已经实行的同类性质
    2023-04-22
    397人看过
  •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经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53)文教计财字第789号文批准卫生部颁发的《疫区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工作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对从事这些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更好地完成防病治病任务,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二十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传染病需要大力加强防治;医学科学的发展,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物质的增多以及加强工业卫生工作等都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此同时,现行的办法,也不够明确具体,各地理解不一,执行很不一样,互有影响。所有这些都说明现行的办法,无论在内容上、范围上,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为此,我们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征求了省、市、自治区卫生局的意见,修改制订了本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
    2023-06-09
    143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税政字[1996]159号【发布日期】1996-08-15【生效日期】1996-08-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1996年8月15日财税政字〔1996〕159号)辽宁省地税局:你局《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农〔1996〕1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方将计税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双方签订有效的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除另有规定外,农业税纳税人原则上为第二承包单位和个人。对双方没有签订有效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按照《农业法》有关规定,原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没有合法转移,因此,农
    2023-06-07
    242人看过
  • 地质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的复函
    注:*此件是给四川、云南、陕西、山西、北京、辽宁省(市)地质局、劳动局的复函。国务院国发〔1980〕193号文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下达后,你们报来调整毗邻地区分类的意见,经我们研究,同意一些地区作适当调整(你省调整的地区详见附表)。调整地区后的津贴标准,从文件下达之月起执行。提高地区分类所增加的费用,在今年已拨的事业费内调剂解决。附表:四川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2023-06-09
    73人看过
  • 关于广德县部分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问题的函复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秘[2002]172号宣城市劳动保障局:你局《关于宣城市广德县部分退休人员要求调整养老金的请示》(劳办[2002]112号)悉,现函复如下:一、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1997]63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计发基础养老金,以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广德县部分2000年12月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发基础养老金,应以1999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办理,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应予以纠正。二、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字[2002]21号)规定,凡2000年12月底前到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广德县部分2000年12月到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
    2023-06-05
    83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行政调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函
    湖南省劳动厅:你厅询问《关于办理职工调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劳部发[1995]135号)中所称“劳动行政调配工作”的具体内容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动行政调配工作是根据政治、经济、国防建设需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的一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对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西藏工人内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配备以及按照政策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老职工身边无子女、因特殊工作需要的人员调动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期间的在职职工余缺调剂安置任务等。
    2023-04-26
    92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
    甘肃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调整甘肃省部分省、市工资区类别和生活费补贴标准的报告》和你省人事局、劳动局《关于甘肃省建立高原津贴、补贴制度的补充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在你省海拔二千五百米以上的五十三个县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补贴标准。在海拔二千五百米以上至三千五百米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十五元;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元。二、经费来源。实行高原地区临时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不予补贴。请你省根据财政情况,量力逐步实行。补贴标准可先从低安排,有负担能力的地区先按每人每月十五元执行,没有负担能力的地区可缓办。三、此项高原地区临时补贴,自一九八八年起实行。
    2023-06-09
    473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用航空局外航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外事固定补贴和提成补贴问题的复函》
    民用航空局:你局(87)民航局函字第872号《关于提高我局外航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外航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的外事固定补贴和提成补贴,从1988年1月起参照外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5)部办字第408号文批复同意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关于人事服务公司外交服务人员补贴实施办法》执行。其范围只限于在直接受聘于驻华外国航空机构或个人的全体在岗人员中进行分配。增加补贴的所需资金从留用的利润中解决。
    2023-06-08
    56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职工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等问题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函
    你区藏政发〔1983〕6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职工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保健药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你区对海拔二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发给高原地区临时补贴。二、补贴的标准,根据实际海拔高度分为三类:(一)凡在海拔二千五百米至三千五百米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十五元;(二)凡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至四千米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二十五元;(三)凡在海拔四千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三十五元。三、按以上补贴标准计算,全区享受补贴的职工共计十三万一千五百人,每年需增加三千九百万元。所需经费开支,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中央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单位由自治区从财政包干数额内自行解决。四、此项高原临时补贴,自国务院批准之月份,即一九八四年五月份起执行。关于发给职工保健药品问题,有病的可在公费医疗经费中解决,不另拨款,也不要将
    2023-06-09
    252人看过
  • 关于经过上级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复议管辖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请示》川环发[2002]2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最高司法机关已有相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法释[2000]8号)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我们认为对经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罚款等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应由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署名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以署名的环保行政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人也可
    2023-06-06
    35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
    2023-04-22
    80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生育津贴组成部分的相关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2
      就生育津贴组成部分的相关问题而言,生育保险基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产假。指职工女性在分娩前、后所享受的有薪假期。二是生育津贴。指职工妇女因生育后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断,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三是医疗服务。1、什么是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针对生育行为的特点,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职工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
    • XX部关于对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
    • 卫生防疫津贴调整时间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08
      有的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
    • 劳动和社会保障XX关于当事人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0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号:劳社厅函[2004]12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有服申请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
    • 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10
      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是指在劳动关系系统之外能够对劳动关系运行的过程和结果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条件和因素。一般而言,它是劳动关系组织的不可控制因素或间接可控因素。不可控制因素或间接可控因素。我国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整体是公平、开放、平等的,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兼顾公平的同时亦倾向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