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超出申请工伤认定时间限制,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非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原因导致超过认定时效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仍然超过申请时间的,提起民事诉讼救济。
一、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和时效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申请一般先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即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一定要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期限的起始日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超过此期限将丧失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这里要提醒工伤职工的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不以单位同意为必要条件。
对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应当注意,在2004年1月1日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时效办法》对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规定申请时效,如果工伤职工在2004年1月1日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应受理,不存在超过申请时效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2004年1月1日以后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一是工伤职工在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家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申请时效应当自2004年1月1日起计算。二是工伤职工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申请时效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二、在我国国家机关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在职工发生工伤后30日内向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义务。
工伤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用人单位不予申请工伤认定时,职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该1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一旦超过则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同时,本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律师认为,有些单位为了避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职工发生工伤时不予申请工伤认定,法律针对此种情形作了专门规定,即如果单位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且用人单位要为自己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怎么申请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如下:
1、申请登记。申请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2、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之日起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申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提交申请材料:工伤认定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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