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一定违法对不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18:51:03 241 人看过

犯罪一定违法是对的。如果符合犯罪构成的话那么就一定构成犯罪。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知,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一定违法,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3个基本特点分别是: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2、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3、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

二、单位犯罪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才能成立,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分则条文。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可以由个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但单位组织毕竟不同于自然人,有些犯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单位根本无法实施,更谈不上犯罪。有些犯罪法律规定只能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不可能成为这些犯罪的主体,如刑法第190条规定的逃汇罪。单位实施的危害行为,必须是被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构成单位犯罪。

同时,还应注意到,刑法分则中,对大最的单位犯罪,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必要要件。此时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才能构成单位犯罪。

因此,即使单位实施了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该行为可由单位构成犯罪或尚未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就不能认定构成单位犯罪。

三、诈骗数额可以累计吗

多次诈骗,总额达到起刑点,但每次的数额均没有达到起刑点,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累加,不按犯罪论处,理由有二:

1、法律没有累加的规定,

2、多次诈骗系连续犯,根据刑法理论,对连续犯按照一罪从重处罚,而无数额累加之说。

(1)累加后达到起刑点具备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三性,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体现为犯罪数额。任何行为,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单个诈骗没有达到起刑点,是违法行为,但多次诈骗,便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达到规定的起刑点就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为犯罪。持不能累加的观点忽视了事物量变质变的原理,机械地理解和运用连续犯的刑法理论,客观上放纵了犯罪。

(2)累加于法有据。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这里的扣除,就是累加后的扣除。没有累加,何来扣除。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种累加的观点:多次诈骗中,如果有一次达到起刑点,则其他次数的诈骗数额方可累加,否则不能。实际上,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累加方法。一次达到起刑点其他方可累加,与每次均未达到起刑点累加,性质是一致的,都是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发生质变的情况,与其中一次诈骗达不达到起刑点没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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