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持有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因债权凭证的持有人不必然是债权人,当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即便已经立案受理,仍可裁定驳回起诉。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
(1)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载明有债权人(出借人)的,依照债权凭证来确定债权人;
(2)债权凭证上没有载明债权人的,持有债权凭证的人推定为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持有债权凭证的人非真正债权人的,不能认定其为债权人;
(3)认定债权人,除借据、收据、欠条外,还可以参考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汇款单等来综合判断。
提醒:借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的重要证据之一,借条中如果未明确载明债权人姓名,会给一些心术不良的人造成可乘之机,有可能提起恶意起诉,将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出具借条,不仅仅要将借款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写明白,债权人姓名更是不可或缺。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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