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审查之路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5:03:51 257 人看过

行政裁决应符合的合理性原则。第一,平等原则。在行政裁量中,法律规范仅对行政行为作概括性的规定,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方式、顺序等都由行政机关自行抉择。此时,拆迁裁决审查的平等原则必须超越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因此在裁决的认定上具有稳定与连贯性,即对同一地区的拆迁裁决或类似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

第二,比例原则。拆迁要求被拆迁人搬迁,本身对其权益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拆迁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而且必须在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范围之内行使,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对方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第三,利益均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存在利益冲突的时候,行政机关要进行比较、衡量和取舍,使冲突的利益之间达成一种相对平衡。为此,行政主体必须在全面考虑立法目的、社会需求及个案事实等因素的前提下,确定利益衡量的标准和规则。

行政裁决应涵摄之合理性因素。第一,对建筑面积的认定应兼顾历史和实际情况。对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是拆迁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如果对房屋建筑面积这一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导致在复议或者诉讼时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要求重做等否定性后果的发生。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房屋没有任何建造凭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也无法查证建造的具体年份,这就为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的认定造成了困难。对这些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应进行认真调查,进行必要的走访,查证实际建造年份等途径,使得对其建筑面积的认定尽量有据可依。当穷尽上述多种手段仍无法查证时,则应运用合理性原则选择对被拆迁人有利的方案对其进行安置。

第二,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市场规律。房屋拆迁的核心是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房屋货币补偿的评估,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遵循价值规律和估价原则,选择适合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被拆除房屋周边地区类似房屋市场实际成交价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被拆除房屋价值进行合理判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活动,按照一般居民的理解能力无法做到完全理解实属正常,法院在审理时要做好释明工作,尤其是一些影响评估价格的重要因素如评估时点,被评估房屋的本身质地等,关键还是要监督形成公正合理的房地产市场估价机制。在拆迁裁决案件办理过程中,被拆迁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虽然已经超过规定的异议的申诉期限,仍应建议拆迁管理部门创造必要的条件,为居民复估和鉴定提供方便,形成居民权利维护的补充机制。

第三,大力保障被拆迁人的选择权。政府职能部门需要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同时,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多变性,意味着同时也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拆迁裁决案件审理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在安置方式的选择上,适用多种安置方式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并给予被拆迁人最有利的安置方式。根据2001年《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一般采取三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在审理时,应秉持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选择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安置。

如存在基地优惠安置方案的情形,主要适用于奖期内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拆迁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一方申请裁决时,尤其是对于一切历史遗留基地,由于房屋市场价格评估较早,评估价格和补偿标准与案件受理时的市场实际情况区别已经较大,在处理此类拆迁裁决案件时,办案人员应主动与当事人沟通,争取将基地内的优惠方案适用于已过安置期限却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以实现被拆迁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做事实认定上存在些许瑕疵,但因赋予了被拆迁人更多的权益,可以提高被拆迁人对拆迁裁决案件的认可度,也容易获得对裁决决定的认可。

另一方面,对当事人适用同一种安置方式时,如房屋调换方案,也应切实给予当事人两套房源方案供当事人选择。2001年《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两处以上经区县房地局审核的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择。这里的两处安置用房应理解为两套房源方案,当安置房源数量为两套或者以上时,拆迁人也应提供两套具有相应数量房源的安置方案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四,妥善处理回迁、原地安置非法定安置方式。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中可以就拆迁补偿安置进行充分协商,并可能采取不限于三种安置方式的其他方式,如有的动拆迁基地采取原地安置、回迁或者帮助居民以货币补偿款从市场购买二手房等多种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能有效解决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法院应当允许,并予以提倡。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拆迁一方提出要按照三种安置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进行安置,另一方当事人又予以认可的,可以引导双方通过自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裁决实践中,经常有一些居民提出原地安置、回搬等要求,虽然这些要求并非法定的安置方式,但可以提醒裁决经办人员查清这些要求有无实现的可能。虽然有些基地中有原地安置的房源,但因这些房源尚未建成,无法满足产权房屋调换的已经建成、产权清晰、产权人需为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等条件要求。若确实基地仍有部分原地安置房源,应基于人性化考虑,通过申请人承诺等方式,尽量满足居民要求。若这些要求确实无实现的可能,法院应当及时按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最终的决定。

第五,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生活。在判断拆迁裁决是否便利当事人生活时,某单位曾逐渐形成一套标准,即高度和距离标准,可作为相关案件审查的参考。具体而言,距离标准是指如果安置地点附近没有公交、地铁,且距离市区较远,交通极为不便,则属安置不合理。高度标准是指老年人宜安置在较低的楼层,方便其行动;如果安排的楼层较高且无电梯,则属不合理。除了高度和距离以外,附近是否有学校、医院等公共基础设施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当然,审查这些公共基础设施的因素时,可酌情考虑相关安置配套的远景规划及其现实可能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3日 14: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还是合理性?
    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审查其合理性。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2024-05-14
    257人看过
  • 拆迁类行政案件中合理性审查之实证分析
    两件案件处理效果差异透视。通过对照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审结的两则案例,可以发现,其中案例一引入了合理性审查,案例二仅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案件处理的思路不同,得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截然不同。案例一:原告杨某诉被告房管局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两原告系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属被拆迁范围。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因与原告协商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被告申请裁决。因原告不服裁决结果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查,裁决并无违法之处,但被告裁决安置给原告的房源,与第三人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提供的房源相比,地理位置过于偏远,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存在失衡现象。故我院以发送协助矛盾化解建议函形式向被告提出适当调整房源的建议,被告采纳我院建议后以两原告撤诉结案。案例二:原告陈某诉区房管局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原告陈某认为被告认定的原告房屋建筑面积有误,被告辩称原告的私房建筑面积,系根据有关记载及规定确定,不存
    2023-06-08
    285人看过
  • 改制物业管理企业发展之路径
    在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改制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怎样应对,寻求发展,是摆在他们面前的一个艰难抉择。笔者在对改制物业管理企业与一般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对比、分析后,找到了改制物业管理企业的自身优势。在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改制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怎样应对,寻求发展,是摆在他们面前的一个艰难抉择。笔者在对改制物业管理企业与一般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对比、分析后认为,找到了改制物业管理企业的自身优势。既然如此,改制物业管理企业就应发扬优势,择重发展,定会出彩。下面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改制物业管理企业与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优势对比古人曰:人贵有自知之明。这句话告诉人们一个道理,就是要知道自己的优势和不足,才能把事情做得更好。比如说,一个对绘画很有天赋的人,经过努力学习,也许就会成为一个出色的画家;反之,如把他安排去学电脑软件研究,也许他使出浑身解数,也可能是成绩平平。这就给人们提出了一个定位问
    2023-06-10
    372人看过
  • 隐性合伙人请求权的实现路径
    隐性合伙人有请求权。请求权是民事诉讼法中基本的权利,是提起诉讼的基石,是实现胜诉权利的充分必要条件。本质上,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相对人提出请求,只能基于债权或者物权或者其他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相对人有一定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在诉讼中体现为相对性和请求性。胜诉权是通过法院审其提出的请求权进行审查、考虑、思辨,最终获得支持和确认的权利,具有绝对性、对世界性和排他性。因此,性合伙人有权要求,并将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合伙企业法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什么区别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3、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
    2023-07-07
    132人看过
  • 合宪性审查和违宪审查的区分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主体不同: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这个机关应是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机关。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二是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也称为司法审查,如美国、日本。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在我国,有权进行违宪审查的机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则具有多样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纠正。所以,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就有宪法监督权,而有监督权的机关则不一定有违宪审查权。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行使违宪审查权就很好地体现出了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之间的关系。2,结果不同:违宪审查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意义,是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宣布无效或撤销,或者责令其制定机关限期修改,与宪
    2023-07-06
    443人看过
  • 合同纠纷处理分析路径
    法律综合知识
    一、合同纠纷处理分析路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清晰的分析路径。1.合同双方应优先考虑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因为这种方式简便易行,能够经济、及时地解决争议,同时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作关系和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2.如果协商和解无法达成,可以考虑调解,即在有关机关或团体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达成协议。3.如果合同中有仲裁协议,且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那么应及时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4.如果合同双方未约定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无法解决争议,那么诉讼将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二、纠纷中协商和解注意事项在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时,合同双方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分清责任是非,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2.态度要端正,坚持原则,既要互相谅解,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又不能无原则地迁就对方。同时,对于在纠纷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如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应进行揭发。3
    2024-07-14
    256人看过
  • 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了之后呢
    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后,会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024-04-25
    333人看过
  • 职务犯罪内部监督之路径
    为更好地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近年来,高检院制定了一系列强化自侦案件监督的措施,如探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审查决定逮捕工作机制等等,以切实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强制措施的执行和变更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诸多措施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制约。但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中仍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一、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对职务犯罪的立案监督缺乏有效性。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发生具有相对公开性、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同,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知悉范围小,与之相匹配的是对侦查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督。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改变案件性质立案进行恶意管辖现象。2.对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缺乏有效审查和监督。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尤其是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逮捕等,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
    2023-06-11
    147人看过
  • 审查起诉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
    主要审查程序包括: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一、取保到了检察院起诉阶段可以撤诉吗?取保候审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不能撤诉,因为这是公诉案件,应当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如果司
    2023-04-04
    423人看过
  • 道路交通法查询的途径
    道路交通法去网站上进行查询即可,该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以下的内容可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违反道路交通法第56条规定怎么处罚违反道路交通法第56条规定的处罚是20至200元的罚款,不记分。“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划停车线,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就可以临时停车。交警部门也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进行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如果违章是在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2023-07-05
    69人看过
  • 违宪审查:赋予法律“强力”合理性
    [新闻回放]据《新京报》昨日报道,12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全面解释了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任何公民都有权对法律、法规及政令等是否合乎宪法原则提出质疑并提请审查。被质疑的法规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后,如果确认违法、违宪,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撤销或改正。虽然早在今年5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但是,这些具体的解释仍然使该“旧闻”翻新,成为12月2日各大网站的头条,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很多人对“任何公民都可提请违宪审查”这句话表示了由衷的欣慰,认为这是法制建设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也可以被质疑,任何人都可以提请对法律进行违宪与否的审查,这确实具有着巨大的划时代意义:这是公民权利的回归,是向法治时代跃进的一大步。随着时代发展,随着人们各类活动日益纷繁,需要越
    2023-04-24
    367人看过
  • 符合性审查与形式审查分别是什么
    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规定,从有效性、完整性和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一、形式审查的内容有哪些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一)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二)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三)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四)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五)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六)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合乎要求;(七)应附送的证件、说明等,是否完备;(八)商标注册申请的规费是否缴纳;(九)书写要求是否合格。二、形式审查的结果是什么形式审查有两种结果:(一)申请人资格、申请书件完全符合《商标法》要求的,则予以受理;(二)不具备申请人资格,或者申请书件不
    2023-06-13
    422人看过
  • 专利合法性审查程序
    我国专利法对不同的专利保护对象采取了不同的审查制度。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采用初步审查的制度。1、发明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布请求审查制。专利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首先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三年内请求实质审查,该请求生效后,专利局既对专利申请的实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经实质审查合格的,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制。专利局受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包括格式审查、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和保护范围的审查,合格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做出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一、专利实质审查程序(1)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2023-04-01
    408人看过
  • 刑事拘留审查后存在哪些合法处理途径
    一、刑事拘留审查后存在哪些合法处理途径刑事拘留审查结束后,应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处理: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逮捕手续;2.对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直接移送检察院起诉;3.拘留期间未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4.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超过起诉时效的,撤销案件。二、刑事拘留的期限刑事拘留的时间为14到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2023-10-03
    246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行政复议是否审查合理性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21
      所谓合法性审查,就是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案件过程中,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程序、实体的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是指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时,审核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适当,有无畸轻畸重现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规定
    • 合宪性审查和违宪审查的区别
      北京在线咨询 2024-05-16
      合宪性审查和违宪审查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而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则具有多样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提出批评,要求纠正;2,结果不同;3,对象不同:违宪审查的内容和宪法监督的对象不完全相同。违宪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直接违反宪法而又没有其它法律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监督的对象较宽,既包括违宪审查的内容,也包括违宪审查机关的审查活动。
    • 怎么看法院是否合理性审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29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中国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们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 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1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中国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们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 合同怎么做合法性审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7-22
      从事某种经营合同,看它具备这种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该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许可证的必须办理相应的证照。资格审查合法,还要看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内容合法性审查,内容合法性审查,主要是看他一方是否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