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个案子
2001年7月,山西太原某患者发热,请其住家附近的个体诊所医生李某上门为其输液。患者输液后出现输液反应,李某在对患者进行抢救无效后,就陪同患者和家属前往两家大医院进行抢救。最后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医患双方在李某抢救患者时用药的品种上存在很大争议。后来双方在区、县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论认为此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对此难达一致。
2004年1月,太原市卫生局接受太原市公安局委托,请太原市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结果,太原市医学会作出了与上次鉴定结果截然相反的结论,认定该事件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太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据此鉴定,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将医生李某起诉到该区法院。法院不久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医疗事故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雪倩说:据我们所知,该案件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法院直接根据医疗事故鉴定书作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结论而宣判医疗事故罪构成的判例。这将对今后类似的案件审判发生重要影响。要是都这么判,中国医生的执业社会环境将变得非常差,最终受害的还是患者。
技术VS责任赔偿VS坐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作出了规定——所谓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我国,医疗事故罪的判例很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前,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给病人造成伤、残、死等严重后果;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诊疗、护理中的失误,导致病人伤、残、死等严重后果。简而言之,责任事故说明医方不负责任,技术事故说明医方技术不够。
医疗界对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医生们非常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因为,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就为司法部门提供了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证据,医方有被判医疗事故罪而坐牢的可能;而如果鉴定为技术事故,医方面临的只是行政处罚和赔偿。在《条例》出台之前医疗事故的鉴定中,医疗技术事故多于医疗责任事故。
新条例不再有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划分
2002年9月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了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
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于《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区别,发表的言论是在很大程度上,更加注意了患者的利益。郑雪倩律师对此咨询了相关立法部门,得到的解释是:无论责任事故还是技术事故,在《条例》实施以后面临的赔偿标准都是统一的,没有必要区分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学专家孙东东则认为:更准确的说法是,《条例》取消了医疗技术事故之称,保留了医疗责任事故。立法的时候考虑到我国各地的医疗技术水平发展很不平衡,在西部和基层发生医疗事故可以说是医生技术不够造成的,但是到了北京的大医院再发生这样的事故就说不过去了。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技术事故很难统一标准,所以取消了这样的区别。
然而,《条例》实施两年以来,医疗事故罪的罪与非罪标准如何掌握的问题渐渐突出起来。
罪与非罪界限何在
《刑法》中没有对医疗事故罪中何谓严重不负责任和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提供判断标准,而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郑雪倩律师认为,医疗事故罪判断罪与非罪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准,就在于看医方是否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也就是说,区分就诊人发生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后果的原因,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漠视或者不关心病人的生命健康,有推诿、不予理睬、不积极采取措施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还是由于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缺乏经验造成的事故。
孙东东教授说,从案情分析,李某固然有上门为患者输液等违规行为,但是在整个治疗和抢救过程中,李某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李某甚至一直忙前忙后地护送患者到医院抢救。法官不能把医方严重不负责任与医方负主要责任简单划等号。
没有了医疗技术事故这个能把医方括到触犯刑法的范围以外的罩子,一些业内人士十分担心法官们会把医疗事故罪扩大化。
郑雪倩说,中国现有的医疗水平受地区差异、医疗机构分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要求所有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都达到国家级、省级大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水平,这不符合客观实际。对于确实由于医疗技术水平而造成就诊人损害的,应当通过民事赔偿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实现权力的救济,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的刑事责任承担。那种将构成交通事故就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的认识用来处理医疗案件是错误的。案件类型不同,性质不同,对罪与非罪的要求也必然不同。简单地机械照搬,实际上是对医疗事故罪外延的扩大,不慎重对待,会导致社会关系的混乱。
孙东东教授说,我国研究刑法的专家还不十分了解医学的规律,加上医疗事故罪的判例很少,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界定问题没有引起重视。孙教授对于我国法官的素质忧心忡忡。他很不客气地指出,现在许多法官对法律的认识就像看字典一样,只认识上面的字,却不明了法理。他说,法官把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等同于医方严重不负责任,是很可怕的事情。
他呼吁法律学者、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尽快着手研究医疗事故罪的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这是事关医患双方权利是否都能得到合法保护的重大问题。
据悉,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在积极活动,寻求立法和司法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以促使其尽快研究。(2004.09.22)
-
发生医疗事故后尽快封存复制病历
182人看过
-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应审慎制定
467人看过
-
了解医疗事故的准确界定
314人看过
-
医疗事故罪的界定和处罚
342人看过
-
医疗疏忽的界定标准
409人看过
-
如何对普通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进行界定
186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罪界限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6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医疗事故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申,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
-
医疗事故认定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是怎么样的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30医疗事故认定标准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申,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
-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可分为: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赔偿标准:具体包
-
怎么界定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24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
-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20(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