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提高2010年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03 06:45:54 95 人看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陕西待遇的标准。

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30元的,补足到103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2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910元的,补足到910元。

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工亡调整为86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60元。

保险: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09年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抚恤金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2010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这次调整之列。

已纳入工资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12月底前全部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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