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用农民工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本人的工资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统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使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矿山、建筑等用人单位,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试行定额缴费、吨矿产品提取费用、建筑施工总造价提取费用等方式缴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制定。
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必须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向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并在参保地市州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在参保地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在生产经营地的市州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在生产经营地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生产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
第八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当月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自招用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于次月补缴,已备案的农民工招用当月发生事故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其按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参保后中断或停止缴费的,自中断和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按规定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支付。
第十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
(二)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十一条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其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原则上按月支付。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除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再根据其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和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及本人工资,核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具体标准为:
(一)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一级伤残为216个月;二级伤残为192个月;三级伤残为168个月;四级伤残为144个月。
(二)35周岁以上至50周岁(含50周岁):一级伤残为204个月;二级伤残为180个月;三级伤残为156个月;四级伤残为132个月。
(三)50周岁以上:一级伤残为192个月;二级伤残为168个月;三级伤残为144个月;四级伤残为120个月。
第十二条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根据农民工死亡时核定的供养亲属年龄和按月享受的抚恤金数额,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
(一)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
(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四)年龄未满18周岁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至18周岁。
第十三条工伤农民工本人或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自愿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书面申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原则上不得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本办法下发前,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作为本人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个月,且本人工资无法确定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方式缴费的,在计发待遇时,有本人工资的,以本人工资计算,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未超过《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且用人单位仍在本省生产经营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国家今后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吉林省进城落户农民怎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377人看过
-
吉林省-吉林省工伤保险改革的实践
221人看过
-
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265人看过
-
吉林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规则(试行)
281人看过
-
哈尔滨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493人看过
-
吉林省省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316人看过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 更多>
-
目前有10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0邵阳市强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关注农民工、井下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7月28日召开的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会议透露,目前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近30万人,其中农民工就有104600人。我市采取措施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将高风险行业农民工纳入参保范围,简化农民工参保流程。同时开通参保异动网络报盘服务,通过网络,让在煤矿工作的农民工当天就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去年一年,全市新增参保农民工就有7000多人。我市对
-
超龄农民工该不该参加工伤保险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6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如果单位没有为其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冠全国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为维护农民工权益,深圳市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推广工伤保险、加大赔付工作力度等多项措施,为农民工筑起一道安全屏障。截至今年8月初,深圳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680多万人,其中8成以上为外来农民工,基本实现了工伤保险全覆盖。外来农民工参保人数居全国大中城市之首。为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深圳市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性的配套措施。比如,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工伤保险的最高费率为2%左右,但深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需要哪些手续?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6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1、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可按《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生产经营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既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又未在我市参保的,其招用的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
-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山东在线咨询 2021-10-23外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使用者支付工伤保险费,个人不支付。按本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外地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外国农民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的新招聘外国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的工资为当年的工资基数。外国农民工支付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市员工平均工资的60%,上年市员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上年市员工平均工资的300%,上年市员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