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淮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淮政发[2001]34号
发布日期:2001-3-6
执行日期:2001-3-6
第一条为了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本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淮安市知名商标是指本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淮安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淮安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淮安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淮安市知名商标。
第五条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淮安市知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申请认定淮安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企业综合效益好,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高的销售额或广泛的销售地区;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八)近3年内未发生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用户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淮安市区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第八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填写《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九条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进行调查核实或征询意见,并在2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二条对被认定为淮安市知名商标的,由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淮安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淮安市知名商标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冠淮安市字样或将自己的知名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
第十五条准安市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其他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免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
(三)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知名商标;
(四)知名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将及时严肃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淮安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该知名商标所有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对被认定为淮安市知名商标的,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八条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淮安市知名商标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淮安市知名商标时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加强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三)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依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备案手续,并同时报送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四)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五)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淮安市知名商标;
(六)以淮安市知名商标作价投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商标评估,并报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该淮安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淮安市知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不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且书面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严重影响淮安市知名商标声誉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二十条对侵犯淮安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上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按照罚缴分离的程序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淮安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彻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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