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实施,其中包括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等租房扣除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学历(或学位)不同,每月分别为400元,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分别为3600元。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学历(或学位)不同,每月分别为400元,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分别为3600元;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每年限额80000元;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每月1000元;
5.直辖市、省会城市等租房扣除:每月1200元;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非独生子女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独生子女每人每月2000元。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方式有以下几种:
1. 纳税人可以在申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 纳税人应当将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支出情况向扣缴义务人报告,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扣除。
3.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继续教育支出相关证明文件,作为申报扣除的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支出,应当向教育机构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并取得相应的扣除资格。同时,纳税人应当将扣除情况向扣缴义务人报告,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方式有三种,纳税人可以在申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当将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支出情况向扣缴义务人报告,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扣除,同时应当如实提供继续教育支出相关证明文件,作为申报扣除的凭证。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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