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罚没款管理条例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6:52:19 230 人看过

一、财政部关于罚没款管理条例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其罚没收入,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上缴地方财政。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2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未设海关地区查获的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可由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法规处理。这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不改变各有关部门的原有分工。”

第四条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海关的办案费用,由中央财政核拨;其它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经管的罚没收入中坐支截留。

第二章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

第五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分别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上缴财政。构成刑事犯罪的,其扣留的财物,应于封存,并开列清单随案移送政法机关审理。判决后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移送机关上缴财政。

第六条政法机关查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七条县以下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单位和税务所等基层单位依法扣留的财物,必须按隶属关系全部上缴市、县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处理。

未经省级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私设检查站(卡),扣留过往车辆、船舶和行人的款物。

第三章扣留、罚没财物的管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的财物,必须由两名以上查缉人员与被扣留人当面点清,开具统一制发的扣留款项收据和物品清单。收据和清单要由被扣留人签字,作为扣留财物的合法凭证。如果被扣留人拒不签字,或者潜逃,应在收据和清单上据实注明情由。

第九条各种扣留财物或罚没财物,必须建立健全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保管罚没财物,必须两人以上分管,管会计的不管钱物,管钱物的不兼管会计、罚没财物帐目不清、管理混乱的,上级机关和财政机关,必须督促单位限期查清改正。

第十条政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在结案后,必须将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发现有坐支截留或者无故拖延不缴的,财政机关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缴。

第十一条各种扣留财物和罚没财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拿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违者从重惩处。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机关,应配备专人,负责对有关单位扣留、罚没财物收缴、保管、处理、缴款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罚没财物的处理原则

第十三条罚没财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属于商业部门经营范围的商品,一律交由指定的国营商业单位负责变价处理。变卖价格原则上按市场零售价的七折计算。残次商品按质论价。商业部门对罚没物资,应纳入正常销售渠道,投入市场销售渠道,投入市场销售,不得内部处理。

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有价证券、文物、毒品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的物品,以及珍贵文物等,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属于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商同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销毁。

第十四条按规定经过核准处理的罚没财物,都要开列清单(必要时拍照),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错判、错罚的罚没财物,应予退还。原物尚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经处理的,按处理时的变价款数额退还。

第五章办案费用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六条财政机关,根据办案机关查处走私和投机倒把案件的办案情况,拨给主办单位必要的办案费用补助。用于:

(一)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励金;

(二)保管物资的仓储费用;

(三)主办单位本身的办案费用补助;

(四)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费用补助;

(五)发结协助破案的农村社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奖励金。

第十七条各机关领取的办案费用补助,一律纳入本机关的经费预算统一管理,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使用。年终并向财政机关编报决算。

第六章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十八条对案件的告发人,发给奖励金。案件告发人,系指城乡居民,包括案情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职工;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案件告发人,领取告发人奖励金。

发结案件告发人的奖励金,按其贡献的大小有多有少,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但是多不得超过一千元。

对有特殊贡献的案件告发人,可以报经省以上有关机关特案批准,奖励金不受限额控制。

第十九条农村社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协助破案的,申办案机关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给予奖励金。但每案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二十条对第一线查组破案有功人员,除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奖金制度,同本机关职工一道评奖外,可在政治鼓励为主的前提下,一年加发相当于本机关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的奖金,予以物质鼓励。此项奖金,是财政机关拨给的办案费用中列支。

对破案确有特殊贡献的有功人员,可以报经省以上有关机关批准,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一条一切发案单位,配合政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查清案件,不得作为办案单位,领取办案费用或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过去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作废。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一并下达。中央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的单项实施办法,征得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题库

2.机关财务管理规定3篇

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4.单位财务规章制度

5.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文3篇

6.会计年终工作总结心得体会

7.工商局财务工作总结范文

对于财政部出示的相关罚没款规定,一般来说罚款或者是没收款都是属于经济犯罪之中才会出现的案件,当然在一些刑事案件之中也会出现罚款。对于该项罚款我国的处理都是进行扩充国库打击犯罪所进行使用。该相关条例是对于全国性的一些案件的罚没款进行重大的相关统一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13: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经济犯罪相关文章
  • 司法机关是否属于行政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包括法院、检察院及有关功能部门。行政机关通常简称政府,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的仲裁裁决多久下来1、劳动仲裁经庭审后调解未果,依法做出的法律文书叫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是判决书,劳动仲裁审理期限为45日,案情复杂经劳动仲裁委主任批准的,可以延长15日;2、劳动仲裁员出具的法律文书,叫裁决书,法院审理后,由法官出具的法律文书,叫判决书;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
    2023-07-03
    268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理解适用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黑建函[2003]1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中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的依据。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的划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供应价格已包含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相应的供应单位承担。此复。
    2023-06-10
    112人看过
  • 司法机关罚没款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一、关于司法机关罚没款的管理办法是什么?罚没款,主要是指对违反相关法规、条例的行为和事实进行的处罚款,没收款,也可以是行政性处罚、收费的款项,通常我们习惯性的叫罚没款。比如交通违规时,交警开出的罚单,需要缴纳的款项,就属于罚没款。款项性质:财政非税财务,集中汇缴财政的收入;通常是在判决书生效之后缴纳,也存在判决之前缴纳,判决生效后转罚没款;认罪态度的体现;不支出、不退款;二、罚款和罚金的关系罚款与罚金造成的经济结果是一样的,被罚的人都要交纳一定的钱。但是其性质恶劣程度是不同的。罚款承担的是一种行政责任,而罚金承担的是一种刑事责任。就是说,被罚金的人比被罚款的人犯法的程度严重的多。罚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是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属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刑法的规定判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罚金权。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
    2024-04-04
    309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你局黑政法函〔1990〕36号文收悉。现对来文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1、各类文化补习班的招生广告,应由县以上(含县,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2、职业技术培训班的招生广告,应由县以上与办学专业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其中,属于教育系统开办的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广告,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技术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学徒培训的招生广告,由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3、招工、招聘广告,应由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出具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2023-04-24
    239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金[2008]107号发布日期:2008-9-28执行日期:2008-9-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帮助奶农减少损失,保护奶农利益,恢复奶农信心,稳定奶牛存栏,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2008年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中央财政对奶制品企业收购原料奶贷款实施贴息政策。为保证贴息政策落实,规范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于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政策事关广大奶农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确保奶制品企业和奶农充分了解政策,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切实做好贴息工作,努力实现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确保贴息资金安全。附件1:原料
    2023-04-24
    272人看过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于1990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为了落实国务院提出的要求,现就管好用好就业经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要继续贯彻执行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3〕51号、财农字〔1983〕175号)。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管好用好就业经费。二、当前我国需就业的人数正处于高峰期,安置就业难度加大,为了保持社会稳定,投入一定数额的就业经费是必要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待业人数,统筹安排好就业经费。就业任务重、压力大的地区,地方财政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增拨一些。同时,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三、就业经费是国家财政用于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的专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要保证用于就业和就业前训练,
    2023-06-10
    79人看过
  • 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关停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吗
    整改不属于行政处罚,关停属于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一、限期整改是行政处罚吗限期整改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范围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
    2023-03-16
    116人看过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条例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2023-04-13
    245人看过
  • 民航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民航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没收据的通知
    发布部门:民航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公安厅(局),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学院、省(区、市)局:民用航空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是集中统一具有准军事化特点的技术密集型行业,又是跨省市地区的行业,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民航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不宜使用地区性的罚没收据,根据公安部《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1986年12月31日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民航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使用罚没收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4年8月1日起,各级民航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处罚时统一使用由民航总局按照财政部、公安部规定式样印制的《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和《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适用简易程序执行当场处罚的,使用治安管理处罚书和收据合一的《治安管理当场处
    2023-04-24
    141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金[2010]23号发布日期:2010-3-24执行日期:2010-3-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对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更好地履行财政职能,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目标和任务,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建立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管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
    2023-06-07
    334人看过
  •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于肖像权的条例吗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于肖像权的条例吗在中国地区,我们并没有违反任何关于社会秩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是因为在我们的国家立法中,并没有对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然而,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却明文提及,当一个人的肖像遭到非法侵犯时,其本人将被授予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权利。如果人格受害者有权利按照本国法律以及其他相关国际法律规范来寻求侵权责任人的赔偿。同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了解到,受害人所提出的置对方于行动停止、排除干扰、消除安全隐患、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名誉为前行动,这些主张并不受限于诉讼时效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
    2024-07-07
    132人看过
  •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公费医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些地区还进行了一些初步改革,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对节约开支,防止浪费,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药品浪费严重,经费超支很多。公费医疗超支的原因很多,除了干部、职工平均年龄老化,医疗技术条件改善,新药品应用和部分药品提价,医疗管理费用增加等客观原因外,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很大。如公费医疗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松弛,执行制度不严,有的随意扩大享受公费医疗范围和报销范围;少数单位和人员特殊化,搞不正之风,少数医疗单位大量购进和滥开营养滋补等自费药品;有的药品生产和经营部门大搞滥搞包装和生活用品包装,大量生产和销售名为\"药品\"的营养滋补品和化妆品;有的单位对干部职工思想教育不够,对公费医疗缺乏正确的认识。公费医疗制度本身也有一些弊端,如经费支出都由国家包下来,超支与浪费并不由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2023-06-09
    211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现对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收支活动。二、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按以下具体操作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根据年度公积金收支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再由财政部门按照住房委员会批准意见,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调整预算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亦比照上述程序执行。三、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
    2023-04-22
    75人看过
  • 行政处罚罚没款管理规定的制度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罚没款管理规定的制度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罚没款,主要是指对违反相关法规、条例的行为和事实进行的处罚款,没收款,也可以是行政性处罚、收费的款项,通常我们习惯性的叫罚没款。比如交通违规时,交警开出的罚单,需要缴纳的款项,就属于罚没款。款项性质:财政非税财务,集中汇缴财政的收入;通常是在判决书生效之后缴纳,也存在判决之前缴纳,判决生效后转罚没款;认罪态度的体现;不支出、不退款。一、行政处罚罚没款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公正在制度上体现为:一
    2023-02-23
    145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更多>

    #经济犯罪
    相关咨询
    • 财政部关于会计管理第20条的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9
      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 工财政部关于罚没款收缴后还会退还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19
      1、工财政部关于罚没款收缴后不会退还,我国关于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权力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对罚没款的管理,处理,对举报人的奖励,办案过程当中必要的费用支出等内容。我国基本上只有行政单位和司法部门才有权力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有一部分的罚没款就属于国家财政。
    • 财政部关于行政处罚罚款返还的规定是怎样的?
      宁夏在线咨询 2021-07-05
      财政部规定行政处罚罚没款返还在三天内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分或者变相和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
    • 财政部的行政处罚罚没款返还有什么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3-10-01
      财政部规定行政处罚罚没款返还需要在三天内执行,对于任何的罚没款,一旦被要求支付,公民就必须要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之内,缴纳所有的罚金,并且该罚没款是不会被退回的,若是处罚有误,那么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可以提出异议的请求。
    • 关于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条例处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0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