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保留劳动关系,但需要退出工作岗位。同时,他们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则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保留劳动关系,但需要退出工作岗位。与此同时,他们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可获得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可获得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可获得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可获得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可获得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可获得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可获得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可获得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等级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用人单位或者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订立劳动能力鉴定协议。根据该协议,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该用人单位或者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订立工伤医疗费用偿付协议。根据该协议,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因此,工伤等级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可以按照上述协议进行支付。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不同等级伤残时可以享受的待遇和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同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五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则可以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此外,工伤职工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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