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劳社[2003]67号
冀劳社[2003]6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系统近年来政务公开工作实际,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我们在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对照《标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对不符合《标准》或没有按照《标准》建设的,要抓紧整改,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二○○三年六月六日
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
为了规范和完善我省劳动保障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和工作机制,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系统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公开的内容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能;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及工作人员廉政守则;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及践诺情况;有关制度及监督措施;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举报电话。
(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地方和部门规章的名称及发布时间和文号;需收费的行政审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行政审批的对象;申请审批应具备的条件,申办需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和表格;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程序、标准和时限;审批责任人和审批岗位的职责、权限;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的方式和时限。
(三)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的批准证书、合法证照;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查询个人帐户的方式和程序,办理转移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程序和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程序、时限和计算方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方式及时间;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办法和程序,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时限、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失业人员办理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程序;失业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六)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时限、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查询个人账户的方式和程序;办理接续、转移的程序和要求;中止或终结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条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分布,参保单位和个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程序,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费用支付标准、结算程序;申请异地就医的条件、审批程序、时限要求及费用结算办法和程序;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限;缴费费率,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定点辅助器具单位名称;工伤保险医疗用药、诊疗、服务设施目录及转诊、转院的审批程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和给付方式;核定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时限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八)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参保单位、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名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及给付方式;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生育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工作内容;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程序、查办案件期限、受理举报的条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工作纪律、检举违纪行为的方式;罚款项目和标准。
(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仲裁庭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仲裁处理的时限、劳动争议调解书、裁决书的生效时限及法律效力,仲裁费用标准及承担;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劳动保障信访部门:劳动保障信访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办事程序;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18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以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办法;《接访工作人员守则》、《来访人员须知》;劳动保障信访部门所在地和联系电话。
二、公开的形式
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项目名称、审批方法、程序和时限、审批项目的收费依据和标准,窗口单位的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合法证照、主要职责、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检举违纪行为方法,案件受理范围和处理时限等可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其他公开内容要印发宣传品。有条件的单位要将公开的内容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电话查询等形式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内容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提倡公开审理,经仲裁委员会同意,新闻媒体可报道案件审理过程。
三、公开的监督保障措施
行政审批部门和窗口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窗口单位的监督制度及内部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设立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要聘请特邀(义务)监督员加强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还要接受政府及人大的监督,同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本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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