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应该注意的是,向国务院申请二级复议审理是特殊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不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情况。对纳税人不服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具体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而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并且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此种情况,纳税人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仍按一级复议原则处理。
(四)对上述(一)、(二)、(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为方便纳税人,按《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
1、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上述两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目前来看,国家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并没有出台什么新的文件,也就是还是按照以前那样行政复议的范围肯定是不会变动的,但是管辖因为原来是按照应对国税地税的这样相应的级别来监督的,虽然国地税的合并,但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现在还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
1、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
-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
125人看过
-
行政复议制度——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260人看过
-
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如何规定
475人看过
-
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管辖机关的权限范围
285人看过
-
什么是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管辖权与行政复议权有什么关系
175人看过
-
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定第三章复议管辖
199人看过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税务行政复议包括的范围如下: (一)税务机关作出... 更多>
-
哪些是税务管辖范围税务行政复议西藏在线咨询 2023-07-151、上级管辖,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选择管辖,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对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我国行政复议管辖范围是哪些管辖范围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03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包括以下三种: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
-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怎么办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08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即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它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也是复议机关有复议审查权的税务行政行为的范围或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从《行政复议法》及有关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看,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从可以申请复议和不能申请复议两方面确定。 (一)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按照《行政复议法》及有关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复议机关可以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范围有什么呢?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5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书写起诉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
-
证监会行政复议管辖的范围是多大的?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29听证只是对某些特定行政处罚的程序之一,必须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生效后,如果不服,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个程序,且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行政诉讼。但是,某些行政处罚必须先复议再诉讼,还有些只能行政复议,不能行政诉讼,还有些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一旦选择行政复议,则不能再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