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发出警告函;侵权行为和后果不是很严重,涉嫌侵权的企业也不算太大。权利人可以以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对方停止侵权;
2、以赔偿为目标;涉嫌侵权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权利人准备以赔偿为目标起诉侵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对方发出警告函;
3、以诉讼促和谈;权利人有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得到法院的判决,而是为了与涉嫌侵权人和谈,弥补侵权造成的损失。
海关查出货物知识产权侵权怎么处理
货物进口,要确保所进口的货物在国内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货物出口,不仅要确保自己货物在国内没有侵权,更要确认货物在最终到达国没有侵犯该国知识产权。一旦有侵权嫌疑,被海关拦截甚至查封,损失是相当严重的,抛开刑事处罚不说,该批货物要被没收,还可能被处于一定数量罚款,更要面临权利人一轮轮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即使经过各种论证最终确定没有侵权,也是久经折腾,再好的生意也黄了。所以,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要特别注意该批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属状况。
海关启动查封扣留程序有两种途径:第一种途径是所谓的被动程序,即依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货物;第二种途径是主动程序,海关依职权主动发现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申请。
对于第一种依申请扣留,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该批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带着足够的侵权证据并提供担保,请求海关扣留侵权货物。该种途径比较苛刻,要求:
(1)表明自己享有知识产权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2)侵权货物收发货人、货物名称规格、进出境时间和航班航次等信息;
(3)等额担保。
对于第二种依职权主动发现并通知权利人程序,是指海关在实施货物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必须首先在海关备案),主动通知权利人,再由权利人决定是否申请扣留。该种途径启动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备案,没有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不会关注。该种途径启动的一般条件是:(1)知识产权海关备案;(2)海关在货物监管和查验过称中发现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征求权利人是否申请扣押;(3)权利人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担保。
理论上说,两种途径都可以启动海关扣留程序,但两种程序区别很大。
首先,从线索发现或者实践看,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九成以上是由第二种途径即依职权主动发现途径启动的。原因也简单,海关有货物监管权和查验权,可以很便利的掌握侵权信息,并且,海关有着一整套风险监控体系,很容易就发现侵权货物。如果没有海关的主动查验,单靠权利人自身打探侵权信息,无异于大海捞针。
其次,担保金额不一样。依申请模式,权利人需要提供等额担保;以职权主动发现模式,仅仅需要提供不超过10万的担保金即可。等额担保是很苛刻的,一船货物少则几十万,一般都上百万,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权利人想申请扣留该批货物,必须提供等额担保金,否则海关不予受理。
再次,海关处理侵权货物的程序完全不同。依申请扣押模式,海关只有暂扣20日不让通关的权限,并无调查处理权,20日过后,如果没有法院下发暂扣令(需要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扣押,此时的扣押,实质上是当事人申请法院的扣押,海关仅仅是协助法院而已,原则上权利人要按照诉讼程序另行提供担保),海关只能放行货物。
依职权发现模式,海关扣押后30日内进行调查并做出是否侵权的认定,即使做出模棱两可的不能认定是否侵权,还可以依权利人申请再行扣押不超过20日,以等待法院的暂扣令
第一,如果将两种程序进行比较,依职权主动发现模式肯定是远远优于依申请模式,因为后者发现侵权线索机率非常低、启动程序非常苛刻、担保金额非常大、后续法院程序非常繁琐,所以实践中,该种模式启动海关扣押程序的案件非常少,每年不到1%。
第二,如果以更加严格的眼光审视这两种模式,该两种模式都是极其不负责任、极其没有效率的制度。首先,从程序启动来看,海关显得不务正业。海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是监管机关,不是裁判机构,有主动积极的权力也有主动积极的义务制止知识产权侵权。但是从上述两种启动模式来看,即使权利人举报侵权或者自己发现有侵权信息,最终还得要权利人提出申请,如果权利人不申请,最终海关只能放行,这种状况与国家权力及职能基本配置相矛盾。其次,从错误扣押民事赔偿角度看,海关显得不担责任。两种启动程序,都需要权利人提供担保,即使扣押错误,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权利人承担,与海关一点关系都没有!在整个扣押程序中,海关仅仅是充当了一个发现、通知、出租国家权力并收取租金一个中介者。我们都知道,无须承担责任的行为是很恐怖的,也是非常没有积极性的,海关当局也没有动力主动研究风险预警体系与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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