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女性有哪些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2 16:01:04 462 人看过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

(3)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能保护小保姆吗?

上海市近期作了一次2450名在洋快餐工作员工的调查,其中有60%为小时工兼职工,而在校学生则占到了总数的48%。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周贤日副教授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即便是劳动合同法生效,还有大量灵活就业形式无法囊括进去。

非典型劳动关系

资料显示,现在关于中国灵活就业的规模一般认为是占到城镇就业人口的20%-41%之间。而农村劳动力大部分都可以定义为灵活就业,城市和农村相加,中国的灵活就业规模应该达到劳动力总量的70%以上。一般意义上讲,灵活就业的特点,从雇主来说,基本上不是公司制的;从雇员来说,没有被社会保障体系覆盖;从劳动关系上说,一般没有签订或者是签订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

周贤日认为:“这类劳动者没有得到与从事同样劳动的其他劳动者一样的平等法律保护、难以得到其他劳动者一样的最低工资保障、难以得到工伤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等问题,应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劳动法学界将这类灵活就业定义为“非典型劳动关系”,8月7日,在由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2007年社会法学年会上,学者们普遍认为,应该对这类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郭捷教授认为:“从主体来看,包括临时工、非全时工、自雇性劳工、家庭工、轮班工派遣劳动等;从其内容上看,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试用期劳动关系等。由于非典型劳动关系均不同程度地突破了典型劳动关系的内涵,具有新的特征,从而对原有的劳动法律制度提出挑战。”

以家政服务为例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建纪在一份工作报告中透露:全国家庭服务业为社会提供了2000多万个就业岗位,并已吸纳1500多万人就业。家政服务业作为解决再就业问题的主要渠道之一越来越被重视,逐渐成为一种运行机制进入经济生活。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06年1月17日起施行,标志着国家将家政服务作为国家正式职业来对待,作为一个行业来发展。

但目前对家政人员权益的保护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新民教授对此作了调研:首先是社会保险严重缺失,家政服务人员基本上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家政服务人员很难与雇主形成任何一种劳动关系,从而失去了社会保险的最后屏障,当他们遇到失业、疾病、或因从事雇佣服务活动而负伤时,得不到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的保护。另外,由于家政从业人员收入普遍较低且工作不稳定,他们无心、也无力投保。

张新民用一组数据说了这个问题:重庆市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2006年重庆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9215元,那么养老保险金就是3843.0元,医疗保险金是1152.9元。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要为自己投保一份社会保险,则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这两项,每年就要支出4995.9元。按照重庆市目前的家政市场行情,这笔费用相当于一个“普通家政型保姆”(主要是负责做家务,月薪在400元~600元之间)全年收入的69%~104%。

其次是家政服务合同领域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一是大多数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没有与家政服务公司或雇主签定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二是即使已签订的合同,也在订立、内容、形式等方面存在大量问题。如以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以及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各项劳动标准。

第三是劳动报酬缺乏保障。首先是工资水平明显偏低。由于家政服务劳动力市场处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对工资没有底线限制,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供需极不平衡的就业大背景下,技术含量较低、从业人数比重较高的普通家政服务类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明显偏低,许多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超时工作现象严重。发生这类问题的主要是住家型家政服务人员。他们住在雇主家中,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很难界定,虽说工作强度在一个单位劳动时间中分布不均且总值不大,但持续时间较长。有必要说明的是,这组数字仅为针对我国标准工时制中标准工作周的调查分析,对于标准工作日而言,超时现象则更为严重,劳动者基本是“眼睛一睁,忙到熄灯”,属于个人可支配的休息时间很少。

调查显示,住家型家政服务员完全没有休息日的有23%,每月休息一天的有32%,休息两天的有18%,休息四天的有25%,只有2%的受访者,一个月能休息八天。其中73%是无薪假期。

非典型劳动关系保护亟待加强

类似家政服务这种灵活就业形式存在于各行各业之中,而这类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大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劳务派遣就存在着这样的困境。与正规就业劳动者相比,派遣工人面临更加恶劣的工作环境和更加严重的职业危害,而受到职业安全与卫生保护的程度更低。

因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快餐涉嫌违法用工事件使得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权益问题暴露出来。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在校学生不是劳动法所称的劳动者”,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上的主体资格;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也未明确在校学生适用劳动法。华东政法大学李凌云认为,这是目前让“勤工助学学生”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法律障碍。

李凌云介绍,经济发达国家对在校学生勤工助学形成的法律关系都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各国设定的允许从事勤工助学的最低年龄都低于最低就业年龄,在校学生一般从13岁或14岁开始就可以利用课余时间打工,有的国家规定的年龄更低。各国通常对未满最低就业年龄的学生从事的勤工俭学一般不视为就业,但是为了保障其劳动权益都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管理等制定详细的规范。

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目前学界都还没有较为一致的明确的界定。在立法实践上的保护就更是少之又少。“我国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对间接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作了部分规定”,其中,劳动合同法用了一节十一个条文对劳务派遣的合同订立、报酬、用工单位的义务等做了详细规定,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则专门以第五章第三节整节予以规范,并细致到“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样可操作性的程度,郭捷认为,“这说明我国已开始重视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问题”。

由于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保护并非一部法律所能完成,牵涉到众多部门以及不同的法律法规。

以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护为例,张新民教授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完善劳务派遣制度,通过规范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家政服务公司与雇主之间的责任、引入职业介绍行政许可相关制度严格限制家政服务公司的资质、限定劳动者派遣的工种以防止家政服务公司‘挂羊头卖狗肉’暗箱操作。”

此外,还应该完善两类雇佣型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养老保险为例:一是改变目前对灵活就业人员设定固定缴费费率的做法;二是确定灵活的缴费基数;三是制定过渡性政策,以解决参保人员的具体困难。

张新民认为,同时应该明确雇佣型家政服务员的最低工资保障,而针对住家式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工作时间超强度的情况,应界定家政服务员工时标准。

学者们普遍认为,大量的非典型劳动关系仍然处于劳动合同法保护阙如的位置,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保护应该提速。

《劳动合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0日 04: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务派遣制相关文章
  • 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如何维护
    合法的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如何检查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第一、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第二、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第三、劳动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第四、劳动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
    2023-07-05
    277人看过
  • 劳动合同纠纷要保护哪些合法权益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纠纷的详细案件才能回答,常见的劳动合同纠纷包括:(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一、劳动合同纠纷的仲裁流程是什么?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2023-06-20
    378人看过
  • 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有哪些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包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我国现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最基本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劳动法关于辞退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
    2023-03-17
    272人看过
  • 法律对离婚诉讼中的女性有哪些特别保护
    我国民法典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一,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
    2023-05-03
    171人看过
  • 劳动合同违约金有哪些法律特性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有以下规定: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就其它情形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
    2023-06-23
    167人看过
  • 更年期女性劳动保护研究
    劳动法中对于女职工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其更加详细的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等做出了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以下四种理由,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1、因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不能胜任原工作且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新工作;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且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4、公司裁员。女职工产假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
    2023-07-05
    464人看过
  • 女性:劳动保护的特殊群体
    在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女工人数较多,有的工厂女工高达80%~90%。据调查,不少女工工资偏低,工时被任意延长;许多工厂对女工的四期保护不落实;有的女工因生育被解雇;50%以上的女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不能得到法定的产假工资;有的工厂对女工搜身,女工受到性骚扰甚至被诱奸、强奸;对敢于反抗的女工,往往受到开除、辞退的威胁。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越来越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律依据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公布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此法就女职工在就业、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采取的措施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发布实施。此法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6条为前提制定,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经期、已婚待孕期、孕期及生产、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具
    2023-06-10
    255人看过
  • 劳动保护法关于女职工的规定有哪些?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
    2023-04-27
    185人看过
  • 2024劳动法律对临时工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2022劳动法律对临时工的法律保护有哪些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修改决定的实施将杜绝这一现象。”据介绍,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2024-04-13
    98人看过
  • 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保护性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可分为自然条件和法定条件两种,自然条件指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条件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条件指《劳动法》及其相关规章规定,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北京市政府91号令规定了以下五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①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②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③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④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⑤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劳动法》和北京市91号令还规定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上述
    2023-02-22
    338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对孕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孕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
    2023-04-29
    186人看过
  • 劳动法着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合理性
    一、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第三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三、劳动法也规定了企业的权利。例如: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
    2023-02-28
    491人看过
  • 劳动关系有哪些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最基本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对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
    2023-06-25
    470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有哪些好处?
    一、合同续订新《条例》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应当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上期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合同的,应当补签并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现实中,也有部分劳动者不愿或故意拖延不签订书面合同,工作近一年时,再以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额外获利。新《条例》对此也有规定,如果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法》列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20多种情形。”陈新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都有利,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得不偿失的事情。此外,新《条例》明确,劳动合同书,应在签订后五日内交付劳动者。二、合同中止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形需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支付工资,是否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劳动
    2023-04-29
    15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务派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这种雇佣方式的派遣具有双重利益和风险。其优点在于简化企业就业管理,使工人能够更轻松地找到工作,同时也有助于... 更多>

    #劳务派遣制
    相关咨询
    • 女性劳动法特殊劳动保护?
      广东在线咨询 2023-12-17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
    • 劳动法对45岁以上的女性的保护
      山西在线咨询 2024-08-25
      没有具体到45岁这一个年龄段,《劳动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对女职工保护有具体的说明(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
    • 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内容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23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工时、工资、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保护女职工应对有哪些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2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
    • 2022年法律对女性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03
      法律对女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人身财产权、劳动保障权和政治文化权等三个方面。女性享有平等就业、自由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保障、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