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理运输、装卸搬运以及交通运输辅助业。
1.陆路运输,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内容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1)铁路运输业务包括:
①中央铁路的运营业务,是指由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直接管辖和经营的铁路运营业务。
②中央地方合资铁路业务,是指由铁道部与地方政府或其他投资单位共同投资兴建经营的铁路运营业务。
③地方铁路的运营业务,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县等投资兴建并经营的铁路运营业务。
④中央新建铁路的临时运营业务,是指由铁道部修建的铁路,在尚未正式验收交付所属铁路局运营之前,进行试运行或临时性运输的业务。不包括城市地下铁路的运营,也不包括铁道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商业、教育、科研、卫生等活动。
以上各运营业务的运输收入包括铁路部门取得的货物运输收入,旅客票价收入、站台票、订票、送票、行包保管费、货物暂存费、携带物品暂存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退补票手续费等。
(2)公路运输业务包括:
①公共汽车公司、电车公司、地铁公司、缆车和索道经营企业经营的客运和其他运输业务。包括公共汽车(包括小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地铁、索道、轨道、缆车、轮渡(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船)以及摩托车、三轮车等运输工具所从事的客运活动。
②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所拥有公共汽车、电车、缆车、索道对外承揽的客运、货运和其他运输业务。
(3)公共运输业务包括:
①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经营客运、货运、邮运和其他运输业务。
②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及其他个人对外承揽运输的业务。
2.水路运输,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旅客或货物的一种运输业务。水路运输业务包括远洋运输业、沿海运输业、内河内湖运输业及其他水上运输业。
(1)远洋运输业务,是指在海洋上进行的旅客或货物的国际性运输的业务。
(2)沿海运输业务,是指沿国内海岸线,包括岛屿之间和岛屿与大陆之间的水上运输的业务。
(3)内河内湖运输业务,是指在内陆的江、河、湖、川等天然或人工水道上运输的业务。
3.航空运输,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业务。航空运输业务包括:
(1)航空运输企业、其他单位及个人通过空中航线经营货运、客运、邮运专机的运输业务。
(2)通用航空业务,包括工业航空、农业航空、林业航空和特种航空等各种空中作业和游览飞行等业务。
航空运输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有: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取得的代售机票手续费,飞机起降服务、机务费、飞机清洁费、运输服务费、商务特种车辆使用费、航路费、夜航附加费、地面保障费、任务组织费、候机楼使用费、飞机停放费、机场建设基金、飞机救护费、空中指挥费、代理国际民航手续费、代理国内业务手续费、货物保管费,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护林、航空降雨、航空探矿、航空吊挂飞播等业务活动的收费。
4.管道运输,指使用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不包括管道的维护。
5.装卸搬运,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的装卸和搬运业务。装卸搬运业务包括:
(1)铁路运输中的货物装卸业务、小件托运业务、行包装卸业务。
(2)公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中的装卸搬运业务。
6.交通运输辅助业,即《营业税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所指的与交通运输运营业务相关的业务,是否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由税法具体作出规定。
交通运输辅助业包括港口业、水运辅助业、机场及航空运输辅助业,其他类未包括的交通运输辅助业。但不包括公路管理和养护活动、航道的养护和疏浚活动,此项活动应归人建筑业务。
(1)港口业,分为沿海港口业和内河、内湖港口业。包括从事港口装卸、货物贮存、港口管理和为船舶所需提供的相关劳务。
(2)水运辅助业,包括救助打捞,灯塔、航标设置与管理、理货等活动。
(3)机场及航空运输辅助业,包括航空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及旅客服务等活动。
对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目的稽查,主要是稽查企业运用的征税范围是否正确,有无错划范围的现象。在稽查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的处理:
1.搬家业务属于装卸搬运税目的征收范围。
2.运输企业承揽的运输业务,凡起运地在国外的客货、邮运等运输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我国与某国签有税收互惠协定的,我国运输企业在该国起运的运输业务,该国不征流转税,我国也不征起运地在我国境内的该国运输业务的营业税。
3.公路管理和养护业务、航道的养护和疏浚业务,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而应归入建筑业税目下计征营业税。
4.对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代售机票的手续费收入,可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售机票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5.由于油(气)田企业的管道运输、企业专用铁路运输是企业生产的一部分,在销售过程中会发生一项销售行为涉及销售与运输两项内容的混合销售,对该类混合销售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航船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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