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项目编号:XKF-7
许可责任部门:朝阳区区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国土资源朝阳分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0]201号)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27号令)。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
许可收费依据:《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政府[1994]21号令)
收费标准:防洪费,每年每平方米2元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部门
条件:
1?申请人是乡镇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申请的用地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已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5?已取得项目计划部门立项批准;
6?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建设用地申请及工商营业执照文件;
2?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项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4?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及相关图件;
5?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6?拟占用土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9?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10?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部门人员、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科室。
耕保征地科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科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部门;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部门。
耕保征地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职权管辖范围;
2?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用地条件;
3?组织现场踏勘(2人以上)。
本岗位责任人:耕保征地科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准备上报区人民政府材料;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意见和理由,报科领导审核、分局领导复审。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耕保征地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经办人的意见及材料作进一步核实后报局领导。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审定意见,最终决定是否上报区(县)政府;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3个工作日
六、报区政府批准
时限不计入办事时限
七、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初审人员及受理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准予许可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代拟《行政许可决定书》、《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缴费通知单等有关文书、证件,送交受理部门;
不予许可的,代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专用章,转受理部门;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部门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八、备案
分局在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批准用地的基本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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