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人民法院(1997)临铁刑初字第18号(1997年12月2日)
再审一审: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人民法院(2004)临铁刑再初字第l号(2004年6月21日)
再审二审:北京市铁路运输巾级人民法院(2004)京铁中刑再终字第25号(2004年9月20日)
[案情]
公诉机关: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审卜诉人):赵*生。
1997年12月9日,山西省临汾铁路公安处翼城站派出所接到女青年赵-燕控告某建筑工程队队长许某某对其“耍流氓”的报案,时任该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赵*生即安排该所民警持“治安传唤证”将许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当日22时许,赵*生对外某某拳扪脚蹋,并威胁说:“如不好好交待,我让你把牢底坐穿:”此后,赵*生经与临汾铁路公安处刑侦大队探长娄*宏商量,安排刑侦大队侦察员李*旭、尉*东与翼城站派出所民警翟*宝(另案处理)、贾*贵(另案处理)将许某某带到翼城站值班室进行讯问,赵*生借故离开,翟*宝、贾*贵采用警棍、木棍殴打等方法对许某某进行讯问。次日凌晨1时许,赵*生在听取翟*宝、贾*贵的讯问汇报后,指示翟、贾继续讯问,并表示:“如果许某某不好好交代,就楔他(意思是打他)。”在此后的汛问中,翟、贾采取压杠子的手段逼取口供、当日16时左右,临汾铁路公安处刑侦大队探长娄*宏向赵*生转达了临汾铁路公安处法制科关于许某某的行为属于流氓行为的意见,赵*生即让该所民警贾*贵整理该案材料,并填写了《治安案件受理、立案表》、《治安案件破案表》、《治案管理处罚审批表》。17时许,赵*生让人将许某某铐在派出所的一棵桐树上,并对许某某拳扪脚蹋:20时许,赵*生让许某某的妻子交保释金7000元,责令许某某技讯问笔录内容写了书面检查后,才让许某某离开派出所。许某某随即被其亲属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许某某构成轻伤。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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