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赔偿。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日常生活的物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正常市场价格的部分,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行政诉讼如何举证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政府):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举证责任:
1、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当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该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需提交哪些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本院指定日期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经本院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而在第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三、遭遇违法强拆后的赔偿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正当、合法的拆迁程序,房屋的征收补偿应当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搬迁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政策性奖励等内容。但是因违法强拆导致的赔偿标准不能低于依据征收确定的补偿标准,除此之外,一般还包括因违法强拆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等。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一般而言因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并有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使房屋已经灭失,一般也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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