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逾期交付责任如何界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08:44:20 411 人看过

1。在房屋验收前,购房者拿不到房屋钥匙,也办理不了入住手续。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钥匙”是指房屋交付使用。因此,开发商在拿到住宅钥匙后,只承担房屋质量维修责任,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2。商品房质量缺陷问题及对策。目前,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以此为由拒绝接受商品房的情况屡见不鲜。买方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应当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相关的违约责任。合同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商品房的质量缺陷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接受。但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体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缺陷,因为一般不会导致买受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买受人不能拒绝接受房屋。但是,这并不是说开发商不需要对交付的房屋存在上述质量缺陷负责。相反,根据具体情况,开发商应承担修理、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因修理、更换、重做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开发商还应当赔偿购房者的损失。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有时会延迟交房。至于开发商逾期交房,关键在于开发商是否有免责事由,即开发商是否遭遇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如有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开发商不能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商品房逾期交付没有豁免的,开发商应当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购房人不能以开发商未承担逾期交房责任为由拒绝收房。

在满足交房条件的前提下,只要开发商已按合同约定发出交房通知,即使购房人未按合同约定来收房,开发商也已履行了交房义务。除了买受人明确放弃了接管房屋外,接管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买受人放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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