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江宁女子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江燕红因看中被告韩万学家的一块风水宝地与之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婚姻关系急剧恶化,最终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
最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江宁女子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三年前原告江燕红(化名)因为自己亲属去世需要安葬,看中了被告韩万学(化名)家里的一块地,因为这块地风水师看后说是所谓的“风水宝地”。为了这块所谓的“风水宝地”,原告江燕红在他人的撮合下与被告韩万学结了婚,江燕红也如愿得到了这块“宝地”。但是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因为双方性格不和,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而争吵,夫妻关系急剧恶化,江燕红也觉得当初结婚理由也确实过于荒唐,于是一纸诉状将韩万学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四川纳溪法院江宁女子法庭受理该案后,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实际状况出发,周密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使得双方互谅互让、友好达成了离婚协议。
【荒唐为“风水宝地”结婚,夫妻感情不和离婚
在某些地方,一些人为了所谓的“风水宝地”结婚,以期婚姻能够美满幸福。然而,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结婚是个人的自由选择,不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另外,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持,还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性格、价值观、经济状况等等。因此,仅仅依靠“风水宝地”来维持婚姻关系是不现实的。如果夫妻感情不和,离婚是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之一。
总之,婚姻是个人的自由选择,不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如果夫妻感情不和,离婚是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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