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一般不存在反诉问题,因为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一种独立之诉,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离婚诉讼不存在提出一个新的独立的,与本诉离婚不同的诉讼请求。因此,被告提出的反诉不具有反诉的特征,其提出的反诉不能成立。
离婚诉讼中存在哪些风险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这是民诉法上的“一事不二理”原则;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会导致本案不审理该部分请求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审计或评估、提起上诉,若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将导致自动撤回起诉(上诉)或者申请不予支持的后果。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4、不按时提供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提供证据。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可能导致不利或败诉的风险。
5、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将承担缺席审理、无法申辩的后果。
6、不能提供对方足够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风险
申请财产保金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可供保全或执行的财产,不能提供足够的财产线索的,将导致保全不足或者执行不能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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