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请求撤销债务转让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8:52:23 490 人看过

一、能否请求撤销债务转让合同

可以,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合同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

合同债务转让后,按照不同的债务转让情形,会产生以下效力:

(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合同债务全部转让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合同债务部分转让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如果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则应该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此时仍然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抗辩权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合同债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比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也会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保证债务不会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三、合同债务转让成立条件

根据债务承担理论和《民法典》关于债务承担的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本来无效或者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

(二)被转移承担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从性质上判断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例如演出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演员的演出,一般不能让他人代替;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三)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专门作了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债务能否得到履行,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及信誉有关。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

(四)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一般须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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