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是: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客观上为供应血液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2)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操作规定。
(3)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2、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2)本罪属于实害犯。只有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4、主观要件
(1)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2)本罪的构成要件中,客观行为的范围非常大,如违规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工具、擅自更改血液制品制作工艺或质量标准、血浆采集不规范等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为故意,牟取非法利益为动机。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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