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刑法第393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因此行贿罪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本身比较明确,但是也还存在一个问题需要研究,那就是无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虽然有法人资格的一人公司行贿的,是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呢?
司法实践中,也常有发生一些无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案件,但是这些案件到底是定为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主张定单位行贿罪,因为私营企业也是企业即单位,单位行贿罪的主体也就是单位。如果私营企业主为了自己企业的利益而行贿,应当认定为单位行为,故而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第二种观点主张定行贿罪,因为虽然私营企业主是为了其企业,但是由于企业本身就是属于私营企业主的,其自然人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联为一体,无法分割。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因行贿取得的利益归个人所有的,按照行贿罪定罪处罚。出现这种分歧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确定的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20万元,特殊情况下是10万元;而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1万元,特殊情况下还低于1万元。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这个规定,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的老板为企业利益而行贿的,只构成行贿罪而不构成单位行贿罪。问题似乎很明朗,争议并不大。
一、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哪些人
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以行贿罪论。
二、个人行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依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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