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金鑫
近日,扬州尚鼎律师事务所徐骏律师使用的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发生故障,但在维修时却被告知,无法更换全新的配件。在昨日向市消协投诉未果后,徐律师决定将戴尔中国公司以及当地维修商告上法庭。他已经委托同所的樊澍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不日向法院正式递交诉状。
保修期内的电脑为何难以更换新配件?扬州律师频告商家到底是作秀还是维权?记者昨日进行了深入探访。
保修期内电脑更换配件遭拒
2008年下半年,徐骏女友小赵(化名)在重庆赛博数码城,花4000多元购买了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在购买该电脑时,销售商只是出具了一张出货单,并没有出具商品的销售发票和三包卡。万一以后要维修咋办?小赵问道。没关系,我们戴尔笔记本电脑都是网上报修,工程师上门服务。销售商表示,凭电脑的服务编号和快速服务代码即可网上报修。而后,该电脑一直归徐骏使用。
2009年9月份,电脑开始出问题了,扬声器时有声时无声。而后来基本就没声音了。昨日,徐骏告诉记者。
据他介绍,11月9日,他拨打了维修热线,戴尔授权的扬州维修点一位张姓工程师上门为其更换了一个喇叭。但过了数日,老问题又出现了。无奈之下,徐骏再次拨打了维修点的电话。18日下午,一位马姓工程师上门维修。
据徐骏介绍,维修时,该工程师提出,徐骏电脑的主板坏了,需要更换配件。你们的配件是新的还是旧的?徐骏问道。马姓工程师表示,配件都是由戴尔厦门总公司提供的,只能保证是良品,不能保证是全新的。
电脑用了不到一年,怎么可能因为一个喇叭就要更换主板呢?且换的主板还不能保证是全新的,这让徐骏气愤不已。而工作人员与南京公司和厦门总部进行沟通后,仍表示不能更换全新的配件,这让徐骏难以接受。
消协难受理,律师状告戴尔公司
昨日上午,徐骏来到市消协,投诉戴尔公司及其授权的扬州维修站。
徐骏认为,电脑尚在一年的保修期限内,戴尔公司及其授权的扬州维修站不更换全新的配件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而市消协则表示,由于徐骏属于
异地消费,且没有产品的合格证和三包卡,仅仅提供进货单,无法受理。
市消协的一位陶姓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维权,需要提供销售企业出具的发票、企业的工商执照、产品的合格证和三包卡等,否则很难维权。
徐骏属于异地消费,且他无法出具产品的发票和三包卡,投诉时也没有明确的销售主体,所以,我们无法受理。该工作人员介绍,不少市民在消费时,都不向商家索要发票;或是在网购商品时,对方无法提供发票,这也让不少消费者缺少了维权的依据。市民在购物时,一定要向商家索要发票,否则利益遭到侵害时,很难提供有力的证据。该工作人员提醒。
我的电脑的保修期是2008年12月11日至2009年12月11日。在保修期内,为什么不能给我提供新的配件?身为律师的徐骏开始搜集证据,欲将戴尔中国公司以及当地维修商告上法庭,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
我们准备状告戴尔中国公司以及当地维修商。目前已经在草拟相关诉状,最迟下周二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昨日,受徐骏委托的樊澍律师告诉记者。
扬州律师、戴尔公司各执一词
昨日,徐骏及其委托的樊澍律师向记者表示,他们诉讼的焦点集中在生产商是否应该提供三包服务、销售商是否应该出具发票以及维修商是否应该更换全新配件三个问题上。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产品生产者必须为企业提供三包服务。而商家在销售商品时,也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徐骏及樊澍律师表示,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原则,原告消费者在维修产品时,被告商家也应当更换全新的配件,而非良品。
昨日,记者联系了戴尔中国公司以及戴尔授权的扬州维修点的相关负责人。
我们属于第三方的维修站,所有配件都由戴尔公司的厦门总部配送。总部配送的也都是合格的配件,但只能保证是良品,不能保证是全新的配件。戴尔授权的扬州维修点秦姓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连线戴尔中国公司厦门总部,一位何小姐根据记者提供的徐骏笔记本电脑的服务编号,查询了相关信息后,告诉记者:该客户属于非三包客户。所以,不能享受全新的配件服务。何小姐表示,该公司的电脑由厂家与销售商进行交易。由于徐骏所有的笔记本电脑的销售商没有帮他购买三包服务,所以,徐骏属于非三
包客户。根据规定,非三包客户只能享受良品的维修服务,所以,无法为徐骏提供全新的配件服务。
对于销售商没有出具发票一事,何小姐表示,公司没有与徐骏发生一对一的交易行为,徐骏应向销售商讨要发票,他们没有理由状告戴尔中国公司。即便是想诉讼,也应该找与他们发生交易关系的销售商。
律师告商家是作秀还是维权?
数月前,扬州曾发生过律师状告银行,讨要500元贷后管理费的案件,这在当时引起巨大反响。事隔数月,扬州律师又状告戴尔中国公司。扬州律师频告商家到底是作秀还是维权?
身为律师,状告戴尔中国公司会不会给人感觉是自我炒作呢?记者问徐骏律师。
抛开律师的身份不谈,在购买商品时,我也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徐骏表示,作为一个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时,用掌握的法律知识捍卫合法权益是无可厚非的,我希望,我们律师的维权行为,能影响更多受到类似侵害的消费者,让他们也能积极维护权益。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薛平认为,律师状告商家,出发点是维权,但也不排除有炒作的嫌疑。
律师作为一个用法的主体,状告商家,本身就有示范作用。薛平表示,不管是官司输了还是作秀,都有积极的意义。他们的示范作用,会让更多的消费者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而这也会促进市民法律意识的进步以及法制环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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