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刑法规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43:51 375 人看过

(一)刑法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依据

其一,反向假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巨大。正如上文所阐述的那样,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具有多重性质的危害行为,它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是多方面的。再考虑到商标法第52条将四种危害性大致相当的商标侵权行为列举在一起,笔者以为,整体而言,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益侵害难以低于其他的商标犯罪行为。具体说来:

首先,这种行为导致原商标权利人投入的巨大的人力、物力、智力建立起来的无形资产的丧失(品牌增值机会、市场份额和市场利益的慢慢丧失);

其次,这种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会增加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搜寻成本和辨别成本,使消费者支付更高对价,并且要承担无法获得真正的生产厂家直接售后服务的风险,从而达到侵权者利用他人的商品来树立自己的品牌和商誉的最终目的;

最后,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助长了市场的垄断,增加了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交易成本。实践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日益深入,商标侵权的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程度也会越来越严重,商标权利保护的刑法保护已经成为公正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

其二,将反向假冒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精神。根据刑法谦抑原理,一般以为,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处以一定的刑罚,并进而通过相应的刑事司法活动加以解决。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学界基于刑法谦抑或轻刑化的考虑,一般不主张将市场层面的违法行为提升到罪刑的规制。然而:

第一,前文的分析揭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民事、行政方面的规制还不足以充分地惩处该类行为。因此,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犯罪化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精神。

第二,轻刑化并不排除将具有相当法益侵犯的市场行为犯罪化,甚至根据犯罪情形提高某些犯罪行为的法定刑。所以,轻刑化只是一种趋势,而不是原则。由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益危害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轻刑化也不是刑法忽视该行为的理由。当然,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保持一定的谨慎也是必要的。

打击面太大也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维护,只有达到标准规定的严重程度才能称之为犯罪,未达到该标准的则交由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进行调控。为此,在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后,我们还可以在定罪标准上进行平衡,包括适当地提高犯罪的门槛等。

其三,从比较的角度看,将反向假冒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是许多国家的通例。世界上很多国家将反向假冒行为规定为犯罪,包澳大利亚、意大利、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美国、英国、法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等。如澳大利亚商标法第148条规定未经许可撤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者出售这种撤换商标后的商品均构成刑事犯罪。

(二)刑法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实现

其一,有关条文设计。

研究现行刑法典的规定,不妨在刑法第213条后增加一条——第213条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去除其使用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者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更换为其他商标而又进行销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二,有关条文解读。

第一,从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看:首先反向假冒是一种侵权行为,直接地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所有权;其次反向假冒还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他人的商品去除商标进行销售或者将他人的商标更换为其他的商标(包括自己的和合法获得的第三人商标)进行销售,不仅阻碍了消费者对原商品生产者信赖度的增加,而且又不正当地扩大地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最后反向假冒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最明显的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从长远角度来看,也是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侵害。另外要注意的反向假冒行为的对象是他人生产的产品,而非他人的注册商标,因为该行为的实质是盗用或贬低他人产品的声誉。

第二,从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反向假冒行为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去除他人产品上的注册商标或者用其他商标替换该产品的原有商标;

(2)该去除或更换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

(3)将处理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4)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其中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必须有进行再次销售的行为,如果仅实施了去除商标的行为而没有再次投入市场销售,那么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微乎其微了,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同时,如果仅仅是对他人生产的产品更换商标也没有进行销售,那么其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要小的多,可以相应地对其实施一定的行政或民事制裁。

第三,从行为的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方向假冒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其动机主要是盗用他人的优质产品来创立自己的品牌,并牟取不当利益。这里的利益主要是长期利益,假冒人通过高价购买优质名牌产品贴上自己的商标低价销售,短期内是亏损的,但是当其自己的商标获得较高的知名度的时候也就是其开始获取不当利益的时候。也不排除少数行为人意图通过去除他人商标从而消极地降低他人产品的声誉,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第四,从行为的主体方面看:反向假冒行为人属于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一般是与被假冒人生产、制造同类商品的生产者,这是该行为的客体、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的特征所决定的。但在某些情况下销售者也可以成为反向假冒行为人,比如一些获得了某商标许可使用权的经销商,购进他人商品再撤换其商标,作为自己经销的商品投入市场,仍然构成反向假冒。如果销售者仅仅实施了去除商标后再销售的行为,不构成反向假冒。因为这种情况下一般缺乏创牌或贬低他人产品的动机。另外,如果销售者使用非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注册商标更换了原来产品的商标并进行销售,则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就不属于反向假冒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23: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标相关文章
  • 什么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的价值在于商标具有识别商品、保证商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促销等作用,而商标之所以能正常地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商标在企业的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信息传递的渠道,因此商标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商标与商品的完全结合为前提。而商标专用权赋予了商标注册人依法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假冒、撤换,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商标与商品的结合。而无论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还是将他人商标取下而换上自己的商标的行为,都切断了源商品与源商标的联系,切断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妨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反向假冒行为的现实危害性我国反向假冒行为出现得比较晚,在1993年商标法修改之前,尚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因此,我国1993年的商标法对此种行为未作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如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也未将此行
    2023-05-05
    249人看过
  •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有哪些
    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的价值在于商标具有识别商品、保证商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促销等作用,而商标之所以能正常地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商标在企业的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信息传递的渠道,因此商标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商标与商品的完全结合为前提。一、商标的法律特征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2、商标是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商标的构成是一种艺术创造。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4、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
    2023-03-21
    135人看过
  • 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
    商标反向假冒是一种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其明文禁止。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r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我日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一大进步,也顺应了国际趋势同际接轨。但是我们也看到了该法相关条款规定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争议,同时其他有关法律对商标反向假冒的规制也不健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往往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因而系统、深入地研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从中探索一条行之有效的司法实践模式,共同完成对商标专用权的综合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商标反向假冒的界定及法律特征:(一)商标反向假冒的界定《新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该条款首次明确规定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界定,国内
    2023-04-30
    346人看过
  • 商标的“反向假冒”
    商标上的假冒,一般指假冒者在自己制作或销售的商品上,冒用他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1994年,在北京发生了一起商标纠纷,百盛商业中心在其出售新加坡鳄鱼牌服装的专柜上,将其购入的北京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换上鳄鱼商标,以高出原枫叶服装数倍的价格出售,这就是国际上常说的反向假冒,也就是使用自己的商标而假冒他人的产品。该案发生后,北京服装厂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百盛及新加坡鳄鱼公司损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则认为中国商标法仅仅禁止冒用他人商标,不禁止使用自己的商标去假冒他人的产品。我国也有人认为,这一案的被告最多是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但分散而众多的消费者,不可能为自己多花的上百元人民币而组织起来去状告百盛及鳄鱼公司,所以在此案中,被告不会受到场任何惩处。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如果听任这种反向假冒行为,则等于向国外名牌公司宣布:如果他们发现任何中国产品质高价廉,尽可以放心
    2023-04-23
    286人看过
  •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定义是什么
    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的价值在于商标具有识别商品、保证商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促销等作用,而商标之所以能正常地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商标在企业的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信息传递的渠道,因此商标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商标与商品的完全结合为前提。一、如何界定商标侵权作为商标权人,申请商标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到不法侵害,那么我们如何识别哪些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呢。关于这点,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以下7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
    2023-04-07
    286人看过
  • 商标反向假冒理论
    style=\"margin-bottom:6px;\">[内容提要]:正值我国商标法修改之际,对商标反向假冒理论的取舍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立法。因此有必要全面认识这一理论,井对我国的立法提出尽可能多的建议以供参考。我国自1994年出现了枫叶诉鳄鱼不正当竞争案以来,知识产权界对商标反向假冒理论这一舶来品进行了深入、持久地探讨。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有人认为似乎难以自圆其说,本案判决尚有斟酌的余地,还有人认为这在国外是老问题,并且是已经解决了的。正值我国商标法修改之际,对商标反向假冒理论的取舍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立法。因此有必要全面认识这一理论,井对我国的立法提出尽可能多的建议以供参考。一、商标反向假冒理论的发展假冒侵权原本属于英国普通法中的违法行为。在英国判例法中,早在工业社会初期就反对模仿他人商品标识或名称,原告不希望自己的商标同他人商品联系在一起。假冒之诉是在遇到一些典型案例以后发展起
    2023-04-23
    139人看过
换一批
#商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标
    词条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商标
    相关咨询
    •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定义?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16
      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的价值在于商标具有识别商品、保证商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促销等作用,而商标之所以能正常地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商标在企业的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信息传递的渠道,因此商标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商标与商品的完全结合为前提。
    • 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10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第49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时的赔偿责任。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欺诈消费者行为,故消费者可依法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二)《商标法》的调整。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却属商标之滥用。中国《商标法》第31、34条明确规定了商标使用人不滥用商标的义务及相
    • 什么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08
      所谓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下文简称反向假冒行为)。反向假冒的行为其行为表现形式虽然与传统的假冒行为不同,但在行为性质上并无实质差别,同样损害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欺骗了消费者,造成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
    • 什么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04
      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的价值在于商标具有识别商品、保证商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促销等作用,而商标之所以能正常地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商标在企业的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信息传递的渠道,因此商标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商标与商品的完全结合为前提。
    • 商标反向假冒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4
      这是因为反向假冒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妨害了注册人通过销售商品宣传自己的商标、扩大自己商标知名度、提高市场份额的努力,从而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利,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能更好的保护商标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