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43:48 97 人看过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中“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自谋职业,实行适当补助

(一)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包括生活补助金和工龄补助金。

1.生活补助金,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

2.工龄补助金,根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工龄(随军前的工龄加随军年限),每一年给予一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补助(随军前在原单位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不再重复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高补助年限不超过20年。随军前的工龄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时间为准,随军年限以部队批准的随军批复时间为准。

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资金,每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我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人数测算,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划拨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实直接支付给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

(二)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就业后又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二、鼓励多渠道就业,落实扶持政策

(一)有就业愿望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可以享受有关就业、再就业的扶持优惠政策:

1.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

2.免费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

3.一年内免费享受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4.免费托管本人档案两年。

(二)鼓励企业吸纳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企业吸纳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的,可参照享受社会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对不愿意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仍按原安置办法落实接收单位。对不服从分配或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到单位报到的,一律不再另行安置。该类人员可进入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但不再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

(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可在军队转业干部户口所在地落户。

(五)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

(一)妥善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协调服务,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切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工作,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二)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在每年军转安置工作展开后,及时将军转干部配偶的情况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尽快移交军转干部配偶档案,通知要求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配偶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前做好受理军转干部配偶自谋职业申请的准备工作。军转干部配偶本人应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档后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填写《军转干部配偶自谋职业申请表》,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随军批复、劳动关系、户籍关系等证明材料。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各市、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参照试行。

苏州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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