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判4个月案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18:22:21 387 人看过

一、非法拘禁判4个月案例

陈某差欠梁某20万借款长期不还,在多次催要无果后,梁某找来社会上的几个小混混将陈某非法限制在宾馆内,并要求陈某打电话给其家属汇款20万到梁某账户。后陈某趁梁某不注意从卫生间逃脱并报警。民警以梁某涉嫌非法拘禁,对梁某进行刑事拘留,关押于看守所。梁某家属委托我作为梁某的辩护律师。在多次会见梁某,查阅案件所有卷宗材料后,我作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梁某系索要合法债务,且在限制陈某人身自由过程中未采取殴打、辱骂等过激手段,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使得刑事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且认罪态度良好积极,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3、梁某系初犯,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结合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审判原则,结合梁某所犯罪行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存在众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梁某4个月拘役。

二、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的处罚情况

1、非法拘禁他人或许以其他方法非法掠取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操控或许掠取政治权利。具有殴伤、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置。“殴伤、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施行了殴伤、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许以其他方法非法掠取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去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绑缚过紧、长期软禁、进行优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遭到严峻危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胜忍耐,自伤自残,身体健康遭到严峻危害的。“致人去世”,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绑缚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去世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许以其他方法非法掠取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去世的,按照故意危害罪或许杀人罪的规矩科罪处置。“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去世”,是指在非法拘禁的一起,故意使用暴力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许杀戮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去世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置。

对具有为讨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置。“为讨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实施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拘留,掠取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意图不在于掠取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掠取他人人身自由为方法,来胁迫他人实施债务。但客观上现已造成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危害,也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讨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应当从重处置。

非法拘禁罪的注意事项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是,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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