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最近,省政府已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9、30条作了重大修改。请各地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注意把握、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的生活补助费问题。原第2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现修改为:“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关于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问题。原规定第30条改为“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三、关于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执行时间问题。根据省的这一决定,凡我市现行政策中涉及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问题有关规定与新修改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新修改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执行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但如需要用政府应收的土地出让金的,应发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的60%计算;需用财政资金兜底的,按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同时规定:凡纳入退出计划的企业,不得再与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已满的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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