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履行责任的。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人;
(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一、监护人的其他权利还有哪些
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我国监护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监护的期限。在实际生活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以18周岁为限。但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往往无限期,成为监护人后需要履行监护义务直到被监护人康复或死亡。长时间的监护责任极其繁重,而其他潜在的监护人却处于闲散状态,极易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因此,立法应对监护期限给以明确界定,既有利于对被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又不至于对监护人造成过重的负担。
-
监护关系终止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该如何处理
129人看过
-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是什么?
407人看过
-
家庭保护的关键是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397人看过
-
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需要怎样履行监护责任
169人看过
-
缓刑的监护人需要履行什么责任?
257人看过
-
监护人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159人看过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早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里就有关于为浪费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监护的规定。但当... 更多>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141、行政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根据民事相关法律规定,当监护人严重不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被监护人造成不利影响时,根据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
-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被监护人的权利保护他人的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13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
-
监护人的配偶也应当履行监护人的义务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9监护人的配偶也应该负一定的监护人的义务。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
未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对监护人能否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121、可以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 2、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依法负担
-
监护人监护责任履行后如何变更监护权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16监护职责履行后可以通过协议或指定的方式变更监护权。 《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