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刑事赔偿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42:41 394 人看过

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表现为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平衡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力量对比,最终促进公共权力的规范行使。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赔偿的范围和存疑案件的赔偿在理解和执法标准上仍然存在分歧,严重影响了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

我国历来重视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保护,1995年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使我国的刑事赔偿由制度、观念转变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但由于立法较原则,给执法带来诸多不便,加之刑诉法的修改,使刑事赔偿的范围和存疑案件的赔偿更加复杂,在理解和执法标准上产生分歧,严重影响了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因此,我国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亟须对现行立法进行反思和展望。

■从立法上对刑事赔偿免责事由加以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六种免责情形,较为合理地划定了国家赔偿的限度,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但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有意引用免责条款规避赔偿义务,误用、滥用免责条款的现象十分突出,稍有不慎,国家权力便很容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蚀。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与立法缺乏操作性密切相关,因此应从立法上对刑事赔偿免责事由加以完善。

首先,应明确规定故意作虚伪供述应当免责的具体情形。包括:为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为误导侦查方向,主动到司法机关作虚假的自首;或者侦查机关向其了解案情时,主动承认自己并没有实施的犯罪行为,引起错误逮捕或者被判刑罚的;或者被司法机关传唤时,有意在案件的关键证据上作伪证或者有意使证词前后矛盾,或者对能减免罪责的情节缄口不言,并因此导致错误逮捕或者错判的。

其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免责事由应修改为:被追诉者被判无罪,但确有证据证明被追诉者实施了违反工商、金融、海关、经济、治安管理法规行为的,免除国家的刑事赔偿责任。

第三,应当结合刑事赔偿执法的实际,增设下列事由为国家免责情形:司法人员行使正当防卫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以及被判处不予关押的刑罚,后被再审改判无罪的,对错误判刑引发的人身羁押赔偿,国家应当免责,等等。

■从两方面对涉财刑事赔偿立法予以完善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简称涉财刑事赔偿问题,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因被侵害者提出返还财产或者提出赔偿财产权利的损害而引起的刑事赔偿。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办理存在一些问题:刑事赔偿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制约了涉财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因赔偿经费困难,返还财产难,影响了对涉财刑事赔偿案件办理的积极性;对涉财刑事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执法标准不统一,影响了涉财案件的办理力度;因扣押、追缴财产不规范,导致涉财刑事赔偿案件办理中事实认定困难。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两个方面对涉财刑事赔偿立法予以完善。

第一,应当明确涉财刑事赔偿案件的退赔标准,可以规定:有证据证明被追诉者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有合理根据占有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赔偿;有证据证明被追诉的主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属违法所得或者被害人财产的,予以赔偿;有证据证明被追诉的主行为不构成犯罪,但现有证据能证明被追诉者没有合理根据占有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不予赔偿;有证据证明被追诉的主行为属违法行为,并能证明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的,不予赔偿;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的财产属被害单位或者属国家所有的,不予赔偿。

第二,对违法所得和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认定应当予以明确。违法所得应当界定为: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的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没收或者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收缴的财产。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界定为:确有证据证明属于被害人(被害单位)依法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正确把握存疑案件赔与不赔的界限

存疑案件的赔偿问题是当前刑事赔偿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从法律属性上讲,存疑案件是无罪结论,对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采取过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就涉及国家赔偿。但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这类案件时常常陷入两难境地:从当事人来说,既然证据不足推定其无罪,就是没有犯罪事实,就应当享受无罪公民的待遇,应当给予赔偿;从公共利益出发,因为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符合逮捕法定条件,逮捕没有违法,随着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证据情况朝着无罪方向演化,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有罪的可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推定无罪,已经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如果再给予赔偿,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面对刑事赔偿执法中出现的尴尬局面,在目前《国家赔偿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执法机关仍然要立足现行法律规定,正确把握赔与不赔的界限。

我们认为,对只有孤立的有罪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案件和主要证据间的主要矛盾无法合理排除的案件,予以赔偿;对有证据证明基本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重大的案件和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件,不予赔偿。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对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其他单一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予以赔偿;对存在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其他多个间接证据,因犯罪嫌疑人翻供且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的案件,予以赔偿;对有证据证明存在基本犯罪事实,因证据间的细微矛盾无法排除的案件,不予赔偿;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为犯罪,但能证明存在违法行为的,不予赔偿;对存在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其他多个证据,犯罪嫌疑人翻供,但其他证据能证明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不予赔偿。

同时,应当取消存疑案件的审查确认程序,把存疑不予赔偿作为国家免责情形。刑事确认是指特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赔偿申请是否具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予赔偿的事由进行审查确定的司法程序。从我们国家的国情及国家赔偿的本质出发,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确认符合我国目前办理赔偿案件的体系构架,但从发展的眼光看,应由单独设立的特定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确认。当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否有违法侵权情形,也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进行确认,但应树立以证据作为确认与否的标准:

(1)对经审查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被撤销拘留、逮捕措施的;或者原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已经查清,因涉嫌犯罪者不构成犯罪而被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或者被判决无罪的,只要赔偿请求人能够提供刑事司法机关作出的对终结原刑事案件具有决定意义的法律文书,可以确认。(2)对刑事司法人员办案中实施刑讯逼供、暴力殴打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死亡的,只要相关部门对实施刑讯逼供、暴力殴打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也可以确认。(3)对刑讯逼供、暴力殴打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受害人伤害、死亡,有关机关正在处理的,一般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待处理完毕后再要求确认。(4)对于存疑案件,应视具体情况来决定确认与否和赔与不赔,但从法治文明、司法民主的角度考虑,适当牺牲公共利益而保护个人权益的价值,远远大于为了公共利益而践踏个人权益,对存疑案件都应给予赔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5: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赔偿范围相关文章
  • 刑事赔偿范围的界定
    刑事赔偿范围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只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其中,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其中的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刑事司法权时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刑事赔偿范围,即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它所针对的问题主要是国家对哪些刑事司法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赔偿的行为范围,即引起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范围,国家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个是赔偿的损害范围,即国家赔偿哪些损害,不赔偿哪些损害,而损害又可分为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等等。西方国家通常从损害的角度来理解刑事赔偿的范围,而我国是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理解刑事赔偿范围的。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项:侵权行为主体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必
    2023-03-12
    199人看过
  • 什么是刑事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范围,是指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取保候审期间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吗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当事人无权以被取保候审的情形,要求国家赔偿,但如果存在符合国家赔偿其它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2023-03-23
    315人看过
  • 刑事赔偿范围有哪些?
    刑事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时,国家应予赔偿的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1)错误拘留;(2)错误逮捕;(3)错误判决;(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全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2023-04-24
    216人看过
  • 刑事赔偿范围的确定
    刑事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下列行为造成人身权侵害的给予赔偿。(1)错误拘留。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适用刑事拘留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刑事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二是必须有法定的紧急情形。注意,错误拘留给予赔偿实行违法的归责原则。(2)错误逮捕。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对于错捕,并不是实行违法原则,而是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是对无罪人加以逮捕,就构成错捕。(3)错误判决,原判刑期已经执行。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无罪错判的条件是判决已经生效,且已经生效的判决依法定程序撤销,而刑罚已执行。对于判处管制、有期限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被依法改判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4)刑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暴力行为。(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2、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
    2023-04-16
    162人看过
  • 刑事国家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一、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法律规定1、公民被错误拘留,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023-04-04
    81人看过
  • 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一)人身权的刑事赔偿(66)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1、错误拘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不仅包括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的拘留措施,而且包括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
    2023-04-22
    62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赔偿的范围: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更多>

    #刑事赔偿范围
    相关咨询
    • 刑事赔偿的范围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1
      打架被抓了,刑事赔偿的范围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 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0-20
      刑事赔偿范围:(1)无犯罪事实或无事实证明犯罪重大嫌疑人被错误拘留(2)无犯罪事实人被错误逮捕误逮捕的;(3)根据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无罪,原判决已经执行的;(4)强制提供或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对公民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非法使用武器,警察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6)非法封锁财产、拘留、冻结、追缴等措施;(7)根据审判程序重新审判无罪,没有收到财产。
    • 刑事赔偿适用范围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17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
    • 刑事伤残赔偿范围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17
      受害者受到人身损害,医疗费用和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者必须赔偿。受害者因伤害而发生障碍的,增加生活上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失去劳动力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者的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者也必须赔偿。受害者死亡的,赔偿义务者除了应根据救治情况赔偿本条第一项
    • 国家刑事赔偿范围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请参考以下内容: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