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调解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3年后法院认为该调解书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裁定中止该调解书执行;7月18日,记者在该法院采访时了解到,对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侵犯一案已开庭,但该案开庭半年多了,却迟迟不下发结案判决书。对此,当事人认为法院下发中止调解书执行的裁定时,根本没有确认是否侵害第三人权益,同时,该裁定还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起因:无力偿还以房抵债
在延安市宝塔区法院200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2)宝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上,记者了解到,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白牙村村民魏润义借走延安市外贸加工厂职工张海娜9.5万元,双方约定半年至一年还清。到期后,张海娜多次索要,魏润义却无力还款。经协商魏润义愿将自己位于万花乡毗圪劳村的三层9间平房用来抵债,并已于2002年7月31日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过户给张海娜。然而,房屋一直被魏润义和前妻李治梅占用。无奈,张海娜一纸诉状将其告到延安宝塔区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用房屋抵债,调解书遂发生法律效力。
变故:抵债房屋侵犯他人权益?
2005年初,魏润义的前妻李治梅以魏润义用来抵债的房屋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向延安宝塔区法院提出申诉。在延安宝塔区法院2005年3月8日作出的(2005)宝民监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上,记者了解到,该民事裁定认为张海娜与魏润义债务纠纷一案的调解书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裁定对张海娜与魏润义债务纠纷一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在得知延安宝塔区法院中止该调解书执行的裁定后,当事人张海娜认为,法院所称第三人李治梅是魏润义的前妻,他们已于1995年离婚,而魏润义和贺幸福共同投资在万花乡毗圪劳村所建的三层平房是2001年开建的,贺幸福表示,该房屋在建造过程中和李治梅没有任何关系。
发展:法院中止原调解书执行惹争议
张海娜与魏润义债务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张海娜认为,2002年11月12日,法院在下发该案调解书时,当事人只有魏润义和张海娜。《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依此法律规定,张海娜认为该案的当事人魏润义和她都没有申请对调解书进行再审,法院就不能对该案所涉调解书再审,并中止该调解书的执行。法院对该调解书提起再审是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延安宝塔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和程序都是违法的。
法院以原调解书侵犯了第三人李治梅的权益为由,追加李治梅为张海娜与魏润义债务纠纷一案的第三人的裁决,违反法律程序。2007年11月7日,李治梅诉魏润义房屋侵权一案开庭,然而截至目前,该法院仍然没有下发结案判决。在没有下发判决前,就认定侵害李治梅权益成立,并追加其为第三人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律程序。
法院:可确认侵犯他人权益
7月18日,记者专门前往延安宝塔区法院。在该法院侯院长的陪同下,记者采访了对该案了解比较详细的白副院长。对于此案,白副院长表示因第三人李治梅以魏润义用以抵债的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该法院提出申诉后,法院裁定张海娜与魏润义债务纠纷一案由该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在此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该法院白副院表示,李治梅认为魏润义用以抵债的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已于2007年11月7日开庭,没有下发结案判决书是因为张海娜与魏润义债务纠纷一案还没有审结,但基本可以认定原调解书确实侵犯了李治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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