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由市城建局管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
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区城建局负责。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
第六条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地)费。
第七条调整现行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见附表)。
临时占道(地)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路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
第八条市城建局、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
第十一条各级城建、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
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附件1:
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单位:元/日*平方米)
项目建筑施工占用其他占用
繁华(重点)一年以内2.0010.00
地区一年以上3.0015.00
主干道路一年以内1.008.00
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2.0010.00
次干道路一年以内1.006.00
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508.00
一般街巷道路一年以内0.502.00
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004.00
其他次要一年以内0.501.00
空地一年以上1.004.00
停车场0.10
附件2:
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一、繁华(重点)地区
站前地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三八广场、港湾广场、桃源广场、人民广场、五四广场、解放广场、马栏广场、黑石礁入口、体育场、机场、码头
二、主干道路35条
中山路长江路黄河路高尔基路胜利路
五四路鞍山路南山路人民路五惠路
鲁迅路解放路中南路延安路五五路
迎宾路长春路东北路八一路联合路
西安路五一路珠江路西南路香周路
华北路迎客路华东路东纬路松江路
七七路友好街唐山街青泥洼街黄河路
三、次干道路35条
滨海路上海路友好路天津街港湾街
朝阳街民生街世纪街玉光街武汉街
八宝街解放街民康街昆明街新开路
北京街水仙街民政街迎春路胜利街
菜市街香一街沿海街同泰街太原街
兴工街白山路海茂路红旗东路千山路
山东路甘北路促进路甘井子路工兴路
工程施工是建筑安装企业归集核算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专用科目,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所含各部分项工程进行成本核算。 具体来说,工程施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最终由发包人验收合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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