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市有风险,投资损失均不可获赔。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已成为大家耳熟能详的警示语。然而,股民损失的风险,并非完全来自市场风险,部分风险可能来自人为因素。比如上市公司虚假称述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如果造成股民损失,属于侵权行为,股民理应获得侵权者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修正)和已经实施逾十年之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分别对股民受到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侵权时,应该获得赔偿和如何获得赔偿写的清清楚楚。
因此,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若被处罚,受损股民索赔或诉讼的维权依据十分充足。
二、股民索赔是集体诉讼,诉讼有结果后可以“搭便车”,可以“坐享其成”。
近年来,“集体诉讼”一词时常出现在公众的视野范围内,“集体诉讼”通常称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通俗语。但与西方部分国家的集体诉讼模式不同的是,目前,我国即便是集体诉讼,也需要以当事人起诉为前提。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往往选择个案起诉后合并审理的模式进行。
因此,在同一索赔案件中,如果受损股民没有提起诉讼,即使在起诉的股民获赔的情况下,虽然自己受损,也可能难以获得其他股民诉讼的“果实”。
三、等待审理出结果后再起诉,但可能错过诉讼时效。
往往有很多股民将诉讼时效和案件审理期限混淆,认为只要案件还在法院审理,就可以等待结果,根据结果选择是否诉讼。然而,从股民索赔的历史案件来看,法院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上,一般选择在诉讼时效到期后通过整体和解、调解或判决等方式结案。
因此,此类案件,若股民等待案件出结果后再去起诉,很可能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旦超过,股民可能丧失胜诉权,败诉的几率极大。因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案件,被告有权提出抗辩,被告一但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将会导致原告败诉的后果。
四、因担心诉讼时间长或担心没有获赔案例而丧失维权信心或放弃维权。
从十年多来股民不懈维权的历史来看,大庆联谊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导性案例)、东方电子案(目前起诉人数最多金额最大:近7000人起诉,索赔金额约4.4亿)等标志性案件虽然历时时间长,但最终绝大多数原告获得不同程度的赔偿。
除此之外,却也有如万X生科等主动赔偿的个案(证券虚假陈述国内目前唯一主动赔偿案)和X萧钢构案等两年诉讼时效届满后一周内调解获赔的案例。近期审结的新嘉联案、廊坊发展案等处理结果也很快,股民获赔概率也很大。
笔者认为,在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或诉讼时,股民面对维权之路,应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并保持“坚持就是胜利”的信心,切莫因担心诉讼时间长或者担心缺乏获赔先例而丧失维权信心或者放弃维权。
五、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因虚假称述行为被立案调查的消息一经公开,股市将会出现暴跌。此时,很多股民立刻意识到自己的损失,从而可能出现维权热情高涨的现象,急于找律师进行诉讼。
然而,此类案件较为特殊,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证券虚假称述的民事诉讼采取“行政或刑事前置”的模式,也就是股民须在证券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或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额行政处罚或受到法院刑事判决后,股民才可凭相关处理文书或公告以及以下材料启动民事诉讼:
1、股民身份证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股民股东账户卡
3、股民买卖涉虚假陈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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