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1:14:44 186 人看过

为避免外资利用资本市场炒作,或垄断国家经济命脉,影响国内经济的稳定,中国的资本市场并没有完全开放,经常项目下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关键性行业,也没有对外资开放。因而,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设置了种种限制,特别是涉及国有企业的资产转移,尤其是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则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报批程序。

兼并式收购是比较难操作的一种方式。由于它涉及到被兼并企业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或股份的转让,而一旦被兼并企业是国有企业,那么审批机关则会非常慎重对待。虽然目前有相关的文件,对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重组作出了规定,即《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但由于该文件本身的缺陷,使得利用兼并这种方式进行并购也存在操作困难的弊端。

首先,在实践中,兼并的形式包括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金式三种形式,但该规定没有明确兼并的具体操作方式,这就使外资兼并国有企业,有可能因采取的兼并方式不符合审批部门官员所认为的方式而不获批准。该规定将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分为三种形式:兼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偿债项目。该规定所谓的偿债项目实际上是兼并的承担债务式兼并。补足流动资金项目实际是合资的一种形式,因为它不涉及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而关于这种形式,早有合资企业法加以规范。

其次,该规定没有说明何种组织形式的国有企业可以利用外商投资重组。对于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可以适用该规定,也没有加以明确。但由于该规定规范的是外资对国有企业进行兼并,应该说,国有股权的转让参照该规定也是可行的,而实践中也确实这么做了。但由于没有加以明确,这就给实践中的操作增加了难度。

第三、并购有可能因导致行业垄断而不获批准。目前国内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该法实际上没有可使用于并购行为的相应规定。外经贸部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中对此作了规定,如果经听证,认为有该情形出现,则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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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0日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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