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仲裁认识的误区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6 11:42:06 438 人看过

1、只要有纠纷就可以找仲裁。

事实上,仲裁并不是什么都可以管。想找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要属于仲裁委管辖。关于仲裁受案范围,《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二是要有仲裁协议。《仲裁法》第四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例如:如果想将纠纷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则最好事先在合同中订立如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2、深圳仲裁委员会只能仲裁深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这也是人们的一种误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此,无论是双方当事人都在深圳还是一方当事人在深圳或双方当事人都不在深圳,均可选择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不仅如此,一方当事人在境外或双方当事人都在境外的,也可选择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3、仲裁没有法律效力。

有的认为仲裁和调解差不多,对仲裁不服可再向法院起诉。其实这是仲裁法施行前的情况。《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仲裁裁决不能强制执行。

有的认为仲裁是自愿的,即使裁决了,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也没办法。实际上,仲裁裁决不但可以在国内强制执行,而且还可以在境外执行。《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一九五八年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需要在境外执行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内地或香港特区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5、仲裁程序复杂、费用高。

为了保证公正办案,仲裁对程序的要求确实很严,但“严”不等于“复杂”。仲裁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享有较为充分的自主权。当事人不但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员,还可以决定有些程序是否进行。如当事人可以协议案件不开庭审理,由仲裁庭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因此,实践中仲裁程序往往十分简便。如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大多数案件能在一个多月时间内结案,最快的只有几天。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二审和再审,可大大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

6、仲裁容易泄露商业秘密。

有的认为仲裁员人数众多,且遍布国内外,不利于保守商业秘密。而实际情况则恰好相反,保密是仲裁的一个突出特点。法院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仲裁则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员不得向外界或当事人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情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6日 00: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扶养相关文章
  • 投资者对私募基金有哪些认识上的误区?
    中国资本市场中私募基金的规模巨大,发展迅猛,在各种投资领域中发挥着应有作用,但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政策“待遇”。对它的认识,应当重新梳理。1、私募基金操作风险大的误区。私募基金操作的高度灵活性和持仓品种的多样化,往往能抢得市场先机,赢得主动,使创造高额收益成为可能。2、私募基金的风控能力弱、盈利低的误区。因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其资金运作和收益状况,不能被社会所认知,从而造成私募基金运作风险大于收益的认识误区。实际上,私募基金灵活的操作风格,极易调动市场的投资热情,更易产生赚钱效应。3、私募基金股东不稳定的误区。私募基金成立时,都会选择稳定可靠、信誉好的合伙人。但因没有管理层的监管,也就迫使了私募基金在成立和运作中的谨慎行为。这种自律性和内压式的自我管理模式,也有利于回避风险,减少外界监管的成本。4、法律环境限制的误区。由于私募基金从成立、管理、到运作,都在地下进行。易让人忽略其有
    2023-06-20
    454人看过
  • 婚姻关系中对于出轨的认识误区
    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经常会问我出轨有关的话题,他们希望通过抓到对方出轨的证据,来让自己获得争取子女权或者财产分割的优势。但是我发现大家对“出轨”有着认识上的误区。普遍认为,只要抓到对方一次不忠,或者收集到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就可以算是出轨,自己就可以获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量财产,或者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其实这些都是对出轨的认识误区,今天李晓娟律师谈谈这些误区。误区一,有微信聊天记录就能证明对方出轨。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很难证明对方出轨。要证明对方出轨,最好是有多份证据,用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结合保证书或悔过书、录像等,更能证明待证事实,也比较容易被法官所从采信。如果只有聊天记录,而且聊天记录里面也清晰的表明了对方出轨的事实,你可以在接收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存储,并将手机封存。误区二,证明对方出轨就可以多分财产。这是最常见的认识误区,大家往往觉得只要证明了对
    2024-02-01
    458人看过
  • 失业保险金有哪些认识误区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我市对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上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每月增加120元,达到560元,医疗补助金每月增加12元,达到56元。这对广大失业人员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然而,面对近年来国家逐步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许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对这一惠民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还存在误区和偏差,值得关注。误区一失业保险金是“工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了保障广大参保失业人员按时享受待遇,市失业保险办公室每月定期集中发放失业保险金。其间,一些失业人员在签领时说:失业金是他们每月应得的“工资”。记者通过随机采访发现,持有这种观念的人并不在少数,在他们看来,失业保险金就是他们的“工资”,虽然钱不多,但毕竟不需要付出劳动。政策解读面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本目的是帮助失业人员度过失业难关,促进其再就业。因此,失业保险金作为“过渡性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在
    2023-05-04
    307人看过
  • 养老保险的三大认识误区有哪些
    导读:社会养老保障不具备人身保障功能(人身遇到风险后只能领取个人账户部分),受政策因素影响很大;而商业保险则是一个经济合同,不受政策影响,拿多拿少只和你当初的投保金额以及你所选险种的收益相关。误区一、商业保险不如保障社会保险保障是广覆盖、低保障、保基本的政府行为,它是一个生存工程,而非生活工程。社会养老保障不具备人身保障功能(人身遇到风险后只能领取个人账户部分),受政策因素影响很大;而商业保险则是一个经济合同,不受政策影响,拿多拿少只和你当初的投保金额以及你所选险种的收益相关。商业保险最大的特点:一是它具有其它任何投资手段都不具备的人身保障功能,被保险人身故家人可以获陪当初的投保金额,用于家人在还贷、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经济延续。二是它相对稳定,期满时的保额储备是一笔相对稳定的养老储蓄来源。所以商业保险在风险时是保障,平安时是储蓄,这是社保所不能具备的特征。误区二、我现在还年轻,以后再说!如果
    2023-05-08
    234人看过
  • 关于医疗纠纷的认识误区
    1、医疗纠纷不等同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2、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保险箱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3、经济补偿不等于经济赔偿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过度医疗医生有责任吗过度医疗医生有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的”情形。构
    2023-06-22
    148人看过
  • 物业管理费的常见认识误区有哪些
    关于物业费的常见误区有:1、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2、认为法不责众跟风不交费;3、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为由,拒交物业费;4、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一、物业服务公司态度不好可以拒交物业费吗?物业服务不好可以拒交物业费。入住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交纳管理费,但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标准的,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二、小区的物业费可以不交吗一般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是不可以不交物业费的。通常情况下,我们在买房的过程中就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业主居住在小区内,享受了物业服务,自然是需要交物业费的。如果购房者拒交物业费的缘由不合理,那这种情况就属于业主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公司会直接联系业主督促其在一定限期内交纳物业费。如果一个小区内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太多,那就
    2023-06-28
    437人看过
  • 干股的错误认识有哪些
    无形资产出资
    但是,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在中国公司中并无干股,也就谈不上以干股作抵押。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你应当查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额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另附:干股已成为新类型受贿行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干股和实股的区别干股的本质其实是虚拟股
    2023-08-17
    244人看过
  • 对司法会计工作的认识误区
    第一、司法会计只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是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目前我国开展的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有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四类,司法会计鉴定仅是司法会计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而不是司法会计活动的全部。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经济鉴证机构可以替代检察院司法会计的职能作用。司法会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二者履行职能的出发点和角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司法会计不论在检查还是在鉴定过程中,都必须根据诉讼证据的规则,合理运用证据,对案件提出科学的侦查方向,对涉嫌案件的会计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而注册会计师不具备这一职能。第三、司法会计可有可无。我们知道,很多经济案件涉及单位领导或财会人
    2023-06-06
    283人看过
  • 劳动仲裁有哪些常识
    1、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不执行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30条和31条规定,仲裁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在15日内不起诉,期满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或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经济损失。2、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视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
    2023-05-01
    196人看过
  • 特殊工时制加班认识误区有哪些
    实践中,企业在特殊工时制中的加班争议误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不少劳动者对综合工时制中加班工资的有无存在误解,以为休息日加班也应有加班费,一旦企业的综合工作时间符合法定标准,职工提出的仲裁申请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与此对应的是认为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无论如何加班一律没有加班费。二是部分企业在原执行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到期后未及时申报的情形。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双方实际执行综合工时制,但由于缺乏行政许可的必要生效要件,双方很容易发生关于加班费的争议。这也导致企业只能按标准工时制处理加班问题。三是某岗位已被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但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一旦产生加班,企业认为还可以按照特殊工时制来处理,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该情况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来核算相应的加班行为。第四种情况是部分个体经营组织自行规定特殊工时制。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
    2023-03-21
    78人看过
  • 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软实力作为竞争的重要部分已经是不可忽视的,随着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文化侵权案例也越来越多,我们对知识产权也开始了解,国内也进行立法。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我们必须明确的了解,这是我们公民的一种权利。但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1.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发明创造需要风险投资,尤其是治疗各种疾病用的药品类型的发明,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创造性的劳动,才能获得成功的可能。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发明创造者一定时间独占市场的权利,使其得到适当的回报,能够收回研究开发所付出的投入,并能够继续开展新的发明创造活动,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在此,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促进了技术情报的提前公开,使得人们可以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研究开发更新更好的药品或工艺,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仿制。2.知识产权保护的负面影响:当
    2023-04-17
    219人看过
  • 劳动仲裁的误区有哪些,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什么
    劳动仲裁的误区有哪些1、对诉讼的时效把握不准。相对于民事官司,处理劳动争议对时效要求的时间相对短一些,有些当事人并不了解这些,往往因申诉时效已过而失去打官司的机会。2、诉讼主体错误。一些申诉人所指的被诉人不是义务主体,仲裁员告知变更后,又不愿变更被诉人,其结果只能败诉。3、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法律不仅不支持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而且还要依照法律制裁。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时,就会导致当事人“有理”输官司。4、漫天要价,请求不当。虽说劳动争议仲裁不像法院那样以标的多少确定仲裁费用,但不着边际地漫天要价,对申诉人还是有影响的,既有可能多缴仲裁费,又可能给仲裁争议的处理人为设置阻力,最终导致申诉人的期望值过高而“虽赢尤败”。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什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2023-11-30
    398人看过
  • 关于对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这个规定于1998年5月26日公布施行。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在祖国大陆的效力,在遵守一个中国原则,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予以认可。对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认可,也同样适用这个规定。也就是说,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后,该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各项民事权利,在祖国内地其他省、市、自治区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有被执行财产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权利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规定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申请人应该提交申请书,并且必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
    2023-06-06
    424人看过
  • 绑架罪的认识错误有哪些
    绑架罪的认识错误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所导致绑架人员错误,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一般是需要按照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进行一定的处罚的。这在我们国家《刑法》第293条当中,是有非常明确的量刑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024-04-30
    290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扶养
    词条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扶养
    相关咨询
    • 对试用期的认识有哪些误区?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原因既有现行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不完善的因素,也有用人单位故意违法的因素,还有有关方面对试用期规定存在错误认识,从而导致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切实执行的因素。 错误认识之一,认为试用期满后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等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因此,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即使是处于试用期中,也应当
    • 离婚双方对于离婚诉讼的认识误区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1-27
      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使当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主要有以下情况: 1、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
    • 合同有哪些特点与认识误区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7
      您何签订土承包合同签订农村土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1、承包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致; 2、承包土口农户现口; 3、土承包经营权共与承包代表关系要明确; 4、承包期限起始期签订合同现期; 5、承包签章私章应由承包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6、承包土块情况、宽填面积定要填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准确具体应予纠; 7、块类水田、旱两类; 8、承包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能漏填错填能给详细信息则作更周详答
    • 劳动仲裁知识问答对于劳动者有哪些意义?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6
      以下便是劳动仲裁知识问答的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 法律对于仲裁协议无效的认定有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6
      在我国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