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因物业费涨价,常青花园三个小区部分业主将通过“涨价决定”的业委会告上法庭。庭审中,业主发现一个小区的业委会备案程序和主体违法,遂将为其备案的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该案在江岸区法院开庭审理。
打起第四场官司
去年11月,常青花园一、三、十三小区部分业主状告各自小区业委会,要求撤销涨价公告。三起官司先后在东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代理人钱律师告诉记者,在三小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为证明自己合法,曾提供该小区业委会向武汉市房地局备案的证据。钱认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委会应向区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而不是向房管局备案。此外,他还发现,业委会中有7名委员不是业主,仅是登记业主的近亲属。
去年年底,该小区部分业主又向武汉市中院提起诉讼,诉被告武汉市房管局和第三人常青花园三小区业委会备案登记案,请求撤销被告2006年3月作出的第三人的备案证。
今年1月,武汉市中院将该案指定江岸区法院进行审理。
两焦点争论不休
昨日上午9时,该案在江岸区法院公开开庭。庭审持续3小时,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房管局是否向第三人发放了备案证;第三人组成成员不是登记业主,能否享受只有业主才有的被选举权。
原告出具了备案证明复印件,上面有被告于去年签署的“情况属实”字样并盖有印章,这些证据均来自第三人。原告代理人还提出,业委会委员不是业主,所组成的业主委员会不合法,被告也没有资格对第三人进行备案,应判决予以撤销。
被告房管局答辩称,2006年3月,因常青花园行政区划未定(2007年才划定东西湖区),故确曾收到过第三人的备案材料,但并未向其发放备案证,“000196”仅为登记号。关于“情况属实”证明,仅证明第三人提出备案申请的事实。
第三人认为,业委会委员虽不是登记业主,但却是实际意义上的业主。
该案将择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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