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婚姻的判定,一般情况下我们并不视其为无效婚姻,而是视为可撤销婚姻之列。
在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中,通常包含了因受到胁迫而缔结的婚姻以及存在一方未履行应在婚前告知另一方其重大疾病的义务的情况。
对于请求撤销婚姻的主张,应当自胁迫行为停止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
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1.因受到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对于此类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停止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
倘若受害人在婚姻期间遭到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其可以在其人身自由得到恢复后的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之诉。
2.如果存在一方在婚前患有应当告知另一方但未能提供准确信息的重大疾病时,此类现象也属于可撤销婚姻之例。
另一方知晓或应该知晓上述撤销事项之日起的一年内,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3.关于胁迫的定义,这里所指的胁迫通常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指利用非法手段人为制造可能会导致他人未来受到损害的情境,令他人因此产生恐惧。
这种危害有可能涉及到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诸多领域,且缺乏法律事实作为支撑。
同时,这种危害还必需具备足够的严重性,足以让受胁迫一方感到恐惧。
例如,使用威胁不与之结婚就将摧毁对方外貌的言辞来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
其次,第二类则是对他人施加非法行为,从而对他人造成实际的伤害,进而迫使对方实现缔结婚姻之愿望。
这种直接的伤害既可能表现为对肉体的实质性侵害,如通过绑架等手法,也可能体现为针对精神的直接欺压,如捏造虚假事实进行诋毁等。
4.若要行使撤销婚姻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申请人需要携带好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等相关资料,亲自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的撤销请求;
接着,民政部门会对申请人撤销婚姻的请求进行仔细审查;
最后,当审查结果认定请求属实无误时,民政部门依法应当批准撤销婚姻关系的决定并回收结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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