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有什么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例,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以及撤销仲裁裁决。
这两种方式并非完全相同,而是彼此各有特点、互相对称。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提出请求的实体当事人有所不同;
(2)当事人提出此种请求所遵循的期限也不尽相同;
(3)管辖的受理法院存在着差异;
(4)申请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定理由也各不相同;
(5)诉讼过程遵行的规章制度也各自有着自身的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起诉社保损失补偿是否要仲裁前置
对于诉讼中要求社保损失进行补偿是否须经由仲裁前置这一问题,实际上牵涉到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严谨程序性规定。
在我国,有关社会保险损失赔偿方面的纷争被归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之内,为处置该类争议,通常需依照相应的程序规则进行操作。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当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而无法享受到应有社会保险福利,进而提出让用人单位针对其损失予以赔偿的请求时,立法者赋予了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的权利。
在对类似案件进行裁决的过程中,劳动者除了可行使提起诉讼这一方法之外,亦可考虑透过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来解决问题。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诉讼中要求社保损失进行补偿并非必然须先经历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可依具体情形自行选择最为合适的维护自身权益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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