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医疗机构擅自配置自制药造成患者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没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一、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作用在哪
1、医疗事故的分级直接涉及对患者的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的分级还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1)患者死亡;
(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医疗事故的分级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如何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构成重大医疗过失的行为主要包括: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的人身损害后果;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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