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日,竹山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位于竹山县XX镇XX家具城卖场内悬挂有金-虎家私“**电视台上榜品牌”、“上榜央-视CCTV-2”、“上榜央-视CCTV-3”的宣传用语,涉嫌虚假宣传。经调查XX家具城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交金-虎家私“央-视上榜品牌”的证书及资料。竹山县工商局通过网络向**电视台广告部进行查询取证,**电视台广告部发出严正声:**电视台广告部从未给任何企业、产品颁发过“**电视台上榜品牌”、“CCTV上榜品牌”、“CCTV央-视荣誉播出品牌”、“CCTV央-视广告品牌”、“CCTV**电视台质量报告上榜品牌”、证书或荣誉称号,也未授权给任何企业使用。因此,XX家具城在未取得“**电视台上榜品牌”有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宣传其销售的金-虎家私荣获“**电视台上榜品牌”,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是长期从事商品零售企业,在管理和进货渠道上都应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本不应出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可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其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卖场内悬挂有金-虎家私“**电视台上榜品牌”、“上榜央-视CCTV-2”、“上榜央-视CCTV-3”的宣传用语,又提供不出相关的证明材料。擅自对外宣传其销售的金-虎家私荣获“**电视台上榜品牌”,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这说明经营者只是为了以盈利为目的,而从忽视了学习政策、法律、法规,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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