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欠缴职工保险基金如何补缴问题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6 21:33:37 353 人看过

自治区劳动厅桂政劳司函字[1999]4号贺州地区劳动局:你局《关于企业待岗职工被企业裁员后如何补缴失业保险金的请示》(贺署劳司字[1998]8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对于平桂矿务局拟补缴过欠缴的职工失业保险金,但由于欠缴时间长,无法核准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问题,可按当年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职工年均工资总额的1%或经核准的本企业当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1%标准进行补缴。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计算

(一)计算方法

1、补缴金额: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的欠缴指数×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2、个人帐户金个人帐户金=补缴时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的欠缴指数×11%×补缴系数。

3、个人帐户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补缴时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的欠缴指数×个人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4、计算个人帐户金和个人帐户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公式中的应补年度不得早于1996年。

5、补缴金额累计计算。

(二)欠缴指数欠缴指数=当年欠缴基数总额÷当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需要补缴的,先用职工应补年度的实发工资除以当年的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欠缴指数,然后进行补缴。

二、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向哪申请仲裁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

1、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2、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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