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比较特殊的损害赔偿案件,具有责任承担上的转承性、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织性、涉案标的大、当事人矛盾激烈、判决难执行等特点。笔者结合自身的审判实践,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总结出一个原则、两个出发点、三个兼顾的工作方法。
一个原则
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主体时,要明确一个原则: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才是赔偿义务主体。一般侵权责任基本上都是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上具有转承性,即直接行为人承担的责任转由其他责任人承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有多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有机动车驾驶者、雇佣者和被雇佣者,机动车保管者,承包租赁机动车者,保留所有权分期买车者,未办理买卖机动车登记手续者,挂靠情形下的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驾驶被盗机动车肇事者等等。这些赔偿义务主体都具有对肇事车辆运行起控制作用并享有运行利益的共性。掌握了一个原则,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就能在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迅速准确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主体,为案件的圆满解决奠定基础。
两个出发点
第一,要真正从当事人需求出发,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规范当事人的诉请。既保证受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其漫天要价,对案件审判产生不利因素。在取得双方当事人信任的条件下,推进案件审判顺利进行。第二,应及时做好诉讼保全工作。民无信不立,审判信为先,尊重当事人,倾听其心声,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法官感情上要始终贴近民众需求,真心为民。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一方,法官在诉讼中应当运用释明权,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条文和计算依据,这样有利于后续审判工作的开展和判决结果的履行。同时,应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为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这样既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又有利于后期案件的执行。在笔者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一家五人乘坐的机动三轮摩托车与被告的红旗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五人全部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分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和主要责任,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受理案件后,笔者仔细询问了原告案情,对其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并依法对被告停放在某县交警部门的红旗轿车进行了保全,原告因此对审判人员非常信任。该案在开庭审理时当庭调解成功,第二天被告就将5万元赔偿款交给了原告。这个案件就充分运用了两个出发点的基本思路,保证了案件及时快速的解决。
三个兼顾
第一,要兼顾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认定及其赔偿。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区分开来,精神损害赔偿有补偿性、抚慰性和对侵权行为人的惩罚性。笔者认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贯穿三个原则:一是抚慰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二是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三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确定精神损失的赔偿数额,要根据精神损害程度、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的轻重、其他情节以及地区之间差别等诸方面的因素,来确定不同赔偿的范围、幅度、标准等,并考虑以法定因素为主,酌定因素为辅,两者互相结合,不可偏废,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合理。
第二,要兼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作用及其参照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作出的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证据,其认定的当事人责任并不等同于赔偿义务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笔者审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李某骑摩托车将穿越马路的小学生沙某撞倒,致使沙某右眼视神经萎缩,视力受到严重影响。在该案中,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沙某横穿马路为由认定沙某负有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笔者参考了该责任认定书载明的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同时依据了交通安全法中加大机动车驾驶人员注意义务的原则,考虑到原告沙某系未成年人且受伤严重,肇事者李某驾车负有主要过错,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综合考虑了各方因素判决李某负全部赔偿责任,体现了保护弱者、公平合理的司法理念。
第三,要兼顾调判结合。坚持调解贯穿案件审判的始终,同时防止久调不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具有对立情绪大的特点,法官要尽可能化解矛盾,结合具体案情,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调解不能急于求成,当事人情绪激动的,要进行适当的冷却降温,要善于析理,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诉说委屈,释放怨气;在调解不成时应及时判决,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责任人也能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在制作判决书时,要尽量做到赔偿责任划分合理,认定有据,赔偿标准有出处,赔偿数额计算详尽,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看得明白,以此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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